中国直销业大门终于在2005年12月1日徐徐打开。一反之前的多数预测,《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多处放宽了立法尺度。
北京市商委顾问、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李书友教授表示,条例首先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履行WTO协议的承诺的决心,并在此前提下“有所松动”地保留了对直销关键点的控制和解释权,而根本目的在于打击非法传销、抑制直销灰色地带。
“此次法规体现了‘宽中有严’的思路,两大法规中的每一条都没有超过1998年的两大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有所松动。”李书友所指的两大规定,分别是“31号文件”和“455号文件”。
条例没有明确表示必须要设立店铺,这和455号文件有很大区别。李书友表示,这是中国政府恪守履行WTO条款的最显著体现,“因为和WTO所签署的条款中明确
表示,中国将‘开放无店铺经营模式’,直销是无店铺经营模式中的主要形式。”
条例指出,直销企业必须在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服务网点”,并在此基础上设立“分支机构”以管理当地业务。“以‘服务网点’代替‘店铺’,具有很高的灵活性。”李书友解释称。
其他的松动包括企业性质、跨区销售、培训形式等四方面。
其中,条例没有明确表示直销企业必须是生产型企业、且必须只能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
其次,条例没有明确不得跨区销售。另外,条例没有规定培训班的人数。而31号文件规定每次培训的人数不能超过50个。
但是,李书友指出,条理的颁布,为众多的国内民营企业打开方便之门,使多数符合条件的内资企业进入直销业。打破过去外资巨头一统天下的局面。但同时较高的注册资本和高额押金也将一些企业拦在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