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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真善美背后的交易
2007-10-20 17:23:00 来源:中国直销

  “真善美”公司并非名字看起来那么一团和气,很有可能,这只是一枝浇灌着仇恨而生长的恶之花。

  真善美背后的交易

  文/本刊记者 黄永建

  “纸馅包子”兄弟案

  2007年8月14日,一个爆炸性消息从坊间传了出来——北京真善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廖宗明于8月13日在北京公司总部被警方刑事拘留。 

  听到这则消息,记者的第一反应是联想到本刊8月文章《真善美遭遇产品官司》中高军利起诉真善美一事,难道高军利把廖宗明告进监狱了?但细看报道后又觉得不可能,因为高军利起诉的是真善美公司,而且要求非常简单:要求按照产品价格双倍赔偿;真善美停止虚假广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不少于12个月。

  这起诉讼就算捅到天上去也不可能扳倒归国华商廖宗明。那么,廖宗明究竟为什么被捕事件真相在记者得知“反完美斗士”郭廷江已提前被捕的消息后慢慢变得清晰。

  据悉,郭廷江先于廖宗明被捕,警方在通过他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才对廖宗明实施了逮捕。

  值得注意的是,批捕郭廷江和廖宗明的罪名都是“损害商品声誉罪”。《刑法》里面的这条罪状据说因为历史上发生的相关案件实在是屈指可数,很多律师对此都不是很注意。据悉,我国第一个被定“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案件发生在上海,案情非常典型:一个空调用户的空调出了问题,在厂家承诺解决的情况下,他还邀约媒体并将空调搬到闹市当场砸掉,对该空调厂家造成恶劣影响,最后被定罪判刑。

  这条罪状被重新提起,竟然缘于几个月前闹得天翻地覆的北京“纸馅包子”事件:

  今年7月,北京电视台《透明度》栏目临时人员訾北佳自带面粉、肉馅、纸箱等物品,邀请民工自导自拍了虚假电视节目片《纸做的包子》。该节目在北京电视台播出后,被国内外大量媒体疯狂转载,世界为之侧目,严重损害了相关食品经营者的商品声誉,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8月12日,该案件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訾北佳因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商品声誉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没有想到,与“纸馅包子”毫无相干的廖宗明却在相同的地点和相同的时间里成为了訾北佳的“同案犯”。

  为什么犯罪

  虽然“纸馅包子”事件因为客体不明还被很多法律界人士质疑是否量刑妥当,但记者邀请的刑法专家周律师通过分析,认为“损害商品声誉罪”针对完美“死亡名单”事件却恰如其分。

  就目前记者掌握的资料来看,郭廷江之所以涉案的可能资料如下:召集工商部门和媒体人员,公开把号称价值5万元的完美产品付之一炬,并广为散播录像和图片资料;郭廷江四处收集“完美产品受害者”资料,编制所谓的“完美死亡名单”,并向各类媒体大肆传播,不断更新,直接导致诸多有关完美公司负面报道的出炉;把所有收集的完美公司负面资料整理并制作成光盘和文件资料,向大量完美公司经销商免费寄送,甚至提供给真善美经销商作为挖完美墙脚的“工具”,刻意制造完美销售队伍的动荡;与完美签订了最终的退货协议和不再诋毁完美的《保证书》,但是在完美公司支付了其10多万元的退货款和补偿后,又出尔反尔,继续公开诋毁完美公司及产品。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周律师分析,从现有资料看来,郭廷江“散布”这一条件是相当明确的,但还须证明他是否捏造了虚伪事实。他表示,郭廷江提供的资料经过长期蓄意的加工、夸张、包装和误传,很多资料都已经不再是其本来面目,因此他的行为完全有可能被认定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而又因为完美公司显而易见的在此事件中受到商品声誉甚至商业信誉方面的损失,因此“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也非常容易确认。

  至于是否符合“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刑法条例对于这两条的认定非常明确:所谓“重大损失”,应当指侵害人实施的损害行为,造成他人商誉贬值,进而使他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所谓“其他严重情节”,应当是指除上述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以外的各种综合性评判指标,一般要包括侵害人主观方面恶性的深浅,行为次数的多少、行为方式恶劣与否、社会影响大小、有无同种劣迹等等。周律师表示,郭廷江的行为显然符合以上所有确定细节。

  同时,郭廷江的表现也很符合“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因此他被最终定罪为“损害商品声誉罪”是有非常大的可能的。而如果确认这一切都是在廖宗明的指使、帮助或鼓励下完成的话,那廖宗明也将是此案主要嫌疑人。

  据规定,对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周律师表示,完美公司作为中国企业纳税500强之一,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害不可估量,因此两名涉案嫌疑人一旦定罪的话不会太轻。

  兄弟情仇

  廖宗明案发,也进一步印证了本刊前期的猜想。

  本刊2007年第4期曾发表深度报道——《完美“死亡名单”的背后》,提出了一向并不关注直销行业的某知名周刊突然发表名为《完美保健品死亡名单调查》和《完美产品:究竟是完美保健品还是死亡催化剂?》等报道后面恐怕另有隐情。

  那个触目惊心的涉及50多人的“死亡名单”曾让完美公司顷刻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并因此在市场方面受到严重影响。当时,完美公司就将矛头指向了“反完美斗士”郭廷江,并暗指某公司参与了其背后的组织支持工作。而本刊也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这个暗中力量很可能是前完美元老廖宗明和其所组建的真善美公司。

  郭廷江最初因为专卖店退货问题与完美公司产生纠纷,在没有得到解决后越走越远,最后在真善美的支持下成为一名专业的“反完美斗士”。

  当时廖宗明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断然否认这些猜测,甚至完美董事长古润金也表示廖宗明不会做这么过头的事。

  但现在的事实证明,这一切真正发生了。

  曾有人在完美“死亡名单”事件发生时透露:“有公司出一百万,要搞臭完美,不让完美公司拿到牌照。”但据警方调查出来的结果显示,真善美公司在此事件中动用的资金远远不止100万元,数字大得令人吃惊。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廖宗明对完美的仇恨到了什么样的地步。

  这样就不奇怪有人说这样的话了,“廖宗明似乎对国内的生意并不在意,常常半个月都在马来西亚。那边才是他的主要产业,而真善美存在的意义,仅仅是针对完美公司而存在。”

  作为完美最初的“三驾马车”之一,据说廖宗明可能是因为在高层斗争中被孤立而无奈退出。但至今没人透露具体真相。

  完美反攻?

  一般情况下,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需要起诉才受理的案件,因此肯定需要一个诉讼方。周律师表示,显然,这个案件只有完美公司才有理由去出面举报。

  对于记者的询问,完美公司对此不置可否。

  任何厂家与消费者都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纠纷,特别是完美这种用户上百万的大型保健品企业。之前,完美公司不断地遭受这样那样的攻击,完美公司都采取了息事宁人的态度,尽量以调解的方法解决,包括支付给郭廷江那10多万款项。从2006年开始,完美公司选择了不再沉默的强硬姿态,纷纷反诉那些诋毁公司名誉的攻击者,并相继取得了不少成功。2006年,北京某记者因向完美公司敲诈而获刑4年。

  “死亡名单”事件爆发后,实际上完美根本也没有任何后路可退了。完美公司除了努力通过各种渠道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外,基本是拿嫌疑对象没有任何办法的。虽然完美表示要对郭廷江的毁约“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虽然胡瑞连总裁暗示“这件事可能还存在着不正当的商业竞争”,但却一度无力可使,因此,完美公司的对外公关能力也因此一度受到各界质疑。

  其实相关受攻击事件对完美来说已经不是一朝一夕了,每个人都清楚,“死亡名单”事件不是开始,也不是结束。也许,完美惟一可走的路就是将面对的级别从“防备”提高到“自卫”。

  终于,就在“死亡名单”事件渐渐被人遗忘的时候,不知道是谁的灵光闪现,让完美公司找到了“损害商品声誉罪”这把复仇之剑。

  其实真善美并非对完美公司没有防备。就在最近高军利起诉真善美事件的庭审中,真善美方面的代理人还不断提示高军利,质问他是不是“在替某家公司进行报复性诉讼”。显而易见,“某家公司”指的就是完美。

  即使是郭廷江,也似乎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了足够的风险评估。据参与此案的中山警方经侦人员透露,郭廷江在接受审问的时候还对自己律师的无知而深感懊悔。原来,他在从事此事件时不但找了风水师给自己指定上好方位,还专门找了律师咨询最严重可能会承担什么后果。结果律师告诉他,最多不过“赔礼道歉,赔钱了事”。显然,郭廷江从来就没有想到过,自己的行为竟然可以在《刑法》上找到对应的处罚条款。

  针对郭廷江的误解,周律师认为,可能他以为自己的行为至多会违反《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或者是以为可能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为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条例里面只有赔偿一种形式。同时,周律师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廖宗明和郭廷江确实也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定义。

  据悉,此案还没有牵连到其他人的消息。分析人士认为,既然已经捕获了廖宗明这个“头狼”,完美公司也不至于还要穷追不舍。

  廖宗明最重也就被判2年有期徒刑,2年的时间其实并不长。我们希望,中国直销到时候能真正开放,仇恨之火到时候已慢慢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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