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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法律法规不够明确 非法集资有机可乘
2007-7-16 22:19:00
  非法集资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认定标准不很明确,这是非法集资屡禁不止的重要制度原因。我国允许合法集资、禁止非法集资,但如何划清两者界限,各界始终争论不休。在实践中,非法集资者很少直接采用“集资”名义,而是创造像会员证、林权证、招商、储备金、海外公司原始股等名义进行集资。不少企业最近还以连锁加盟、发展实业和直销等名义进行集资。

  合法集资应该事先获得哪个政府部门的批准,社会公众并不清楚。在公众看来,像会员证、储备金、连锁加盟和投资实业等正常活动,或许根本不需要政府事先批准。于是,不断创造新名词,就成为非法集资者惯用的蒙骗伎俩。在理论上,只要是以广告等方式公开筹集资金,无论采取集资名义,还是采取货款、投资款或者加盟费等名义,都必须获得政府批准。但法律法规至今没有对此明确作出规定,这使人无从知晓究竟应该获得哪个部门批准。法律法规不明确,批准机关不明确,法律随即失去了对公众的警示作用,而这恰恰成就了非法集资者的机会。数年来,政府部门查处了不少非法集资案件,但案例只见诸于媒体的零散报道,有关部门没有有意地整理、公布这些案件。这样,已查处案件就无法成为对后来人的警戒,集资者和公众再度失去了自我判断的标准。

  必须看到,各种集资活动还有深刻的经济原因。合法集资和非法集资都是资金供求关系,只要存在对资金的市场需求,只要存在可供给的资金,就必然存在资金供求关系。众多国内企业面临着资金缺乏的难题,自会想到集资。而企业一旦走上集资之路,快速增长的资金往往使集资者难以自拔,铸成集资冲动。

  与此同时,我国存在的资金流动性过剩,也给各种集资活动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资金流动性过剩意味着资金数量过大。追逐利润是资金的天性,无论是合法资金还是非法资金,无论是储蓄存款还是投机资金,都在寻求增值,都会最终流向能够产生高回报的地方。如果过剩资金没有合法的投资渠道,这些资金就必然被非法集资所利用。资金逐利性是资金固有的内在本性,我国的证券市场、文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还不能满足公众投资需求。必须努力创造适合于公众的新型投资工具,才契合于资金逐利性的本性,才能满足社会公众财富增值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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