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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公安局、工商总局谈打击传销犯罪
2007-8-29 17:59:00 来源:中国政府网

  [高峰]传销为什么屡禁不绝,这里面有很大的原因就是要从传销犯罪的本质来分析。传销是一种变异性很强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2001年搞“秋风战役”时我们概括为“经济邪教”。它蛊惑人的能力是非常强的,很多人容易上当受骗,为什么会有很多人上当受骗?正是传销这种犯罪行为是针对了人性中很弱的弱点,人都希望致富,而且希望快速致富,不需要付出太多的成本和劳动。转型时期,这种期望更加强烈,但是作为他们来说,又没有专业的致富手段和致富信息,所受的文化教育层次也不是很高。 [2007-08-27 14:32:02]

  [高峰]因而,在常见的、传统的致富途径和渠道,他们自己衡量下来觉得够不上。当出现一种新型神话的时候,很容易被这种神话所迷惑。我想这位网友所讲的情况,首先一个前提就是轻信了别人,觉得很容易就能发财,这是传销犯罪上当受骗者的第一步。这种故事会编得让他们感到热血沸腾,再一个会觉得踏上这条致富路的话,会给家庭、子女带来很大的好处,充满了希望。 [2007-08-27 14:32:28]

  [高峰]发现被骗以后,在传销组织里也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对这个骗局坚信不移,投入6万、10万,甚至更多以后,继续参与这种活动。另外就是发现被骗以后,及时收手、脱身。另外,为了转嫁自己的损失,明知道上当受骗了,也知道这是一个骗局,但是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继续去骗别人,来转嫁自己的损失。骗的人往往都是自己身边亲近的人,我们的行话就是“杀熟”,这样越杀越大,传销组织就起来了。 [2007-08-27 14:33:06]

  [主持人]他们的损失通过正常渠道能找回来吗? [2007-08-27 14:34:38]

  [高峰]按照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参与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是按照非法经营处理的,非法经营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回。 [2007-08-27 14:35:05]

  [高峰]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和包括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实践来看,大部分是不予返回的。有部分公众有这么一种心理,吃肉的时候、喝汤的时候不会想到政府的救济,当自己上当受骗的时候,那时候想起政府来了,希望政府给他挽回损失。但是像这种活动,最根本的防范还是在于自己。  [2007-08-27 14:36:25]

  [张辉]投入的资金血本无归,无论是被传销者组织者卷走还是被执法部门查获,这笔钱是不能返回的。不但不能返回,按照我们国家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007-08-27 14:37:26]

  [张辉]法律规定,对于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007-08-27 14:37:21]

  [网友 “tyuen”]我感到如此严重的经济现象,为什么只有工商局出来管?是否考虑更多的政府部门参与? [2007-08-27 14:38:29]

  [张辉]按照国务院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部署,打击传销格局是这样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配合,各方积极行动。从这个工作格局上来看,应该是政府牵头,部门配合这样一个工作格局。按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传销行为,传销被归纳为三种:一种是“拉人头式”传销,也就是通过发展人员的人数来自提报酬。一种是收取入门费,一种是团队计酬式传销。 [2007-08-27 14:40:31]

  [张辉]同时禁止传销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条例还规定,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规定了农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这样基层组织的职责。他们是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最近我们正在把打击传销争取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范畴,举全社会之力来共同声讨。 [2007-08-27 14: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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