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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在宁夏呈现8大特点
2007-1-27 17:51:00 来源:《华兴时报》

  昨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了解到,今年,全区共查处传销行为85起,取缔传销窝点65个,驱散传销人员4798人,移送公安机关1起,行政拘留31人。

  银川是传销的重灾区

  去年宁夏工商系统查获的85起传销中,银川市共发现的各类涉嫌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36起移送1起,捣毁传销窝点14个,涉案人数1100余人,移交公安部门拘留涉案传销人员16人;石嘴山市工商局在4次打击传销行动中,共捣毁取缔传销居住窝点和经营、培训场所13个,清理遣散参与传销人员1300余人次,立案查处传销案件1起;吴忠市工商局去年共查处传销案件12起,遣散传销人员1000余人次。 这些案件中,涉及的传销货物为世王、健美生、梦丽雅、瓜那拿、夏绿蒂、兰茜莉等化妆品。

  2005年以来,天津市缘蜂缘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市缘蜂缘宁夏分公司)在银川市一直开展一个名叫“珍惜幸福、珍爱生命”健康大赠送活动。然而银川市工商局调查发现,自2005年10月11日以来,该活动只要是一次性购买该公司3980元的产品(该公司称为报一单),天津市缘蜂缘宁夏分公司就按疗程配送珍锡系列产品6盒和生锡系列产品12盒,并赠送价值1600元手机一部或现金1000元。同时购买者的资料在电脑中记录,按照该产品全国市场报批时间先后排序,该购买者如果能再联系进来两名购买者,则返还该购买者2980元人民币及价值1000元的产品。同时该购买者也成为了公司的业务代表,享受该公司的一切优惠政策和待遇。截止银川市工商局2005年11月4日检查时,当事人自述共有571人次在此活动中报单,扣除每单返还的1000元现金外,非法经营额共计170.1580万元。直到去年该案结束案时,一些购买者才如梦初醒,知道是卷入了传销,该案也成为宁夏去年传销案中最典型的案件。

  传销在宁夏呈现8大特点

  吴忠市去年4月26日查处的80余人传销案,其传销地址在利通区东塔乡柴园村二组的某出租房内,参与着都是来自广西、湖南、贵州等地的农民和学生。这些人入局时,都是以从事“奥蓓莉”化妆品直销为名,被朋友、亲戚诱骗进来。

  “直到窝点被执法人员查抄后,这些人始终没见到“奥蓓莉”长啥样。”杨万海说,由从被骗入局开始,他们始终与上线(引见人)单线联系,而每次新人加入,上线只收“入会费”,又不出示任何收据,对事后取证带来很大麻烦。

  “从去年查处的传销案件来看,传销已经在宁夏已经呈现8大特点。”自治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杨万海说。

  ——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呈现出区域性特点。传销组织多在异地活动,跨地区发展传销人员,我区聚集传销人员大多来自四川、重庆、贵州、湖南、安徽、河南、福建等外来人员;以地区就业容易、收入高等为幌子,诱骗群众;传销和变相传销人员多集中居住在城乡结合部的民宅内,以"家庭"形式男女混居从事传销活动,采取分散上课、单线联系、封闭管理、不断转移等方式,对抗执法检查。他们不发展当地人员参加,利用外地新参加者到达异地后,人生地不熟的情况,采用精神和暴力等手段胁迫加入。

  ——传销和变相传销已从销售商品转变为以"拉人头"为主。违法组织以高额回报、招工等为诱饵,通过欺骗、要挟、暴力胁迫、精神控制等手段发展人员,收取"人头费"诈取钱财,实际上已演变为团伙经济诈骗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传销活动隐蔽性更强,传销组织的反调查能力增强。随着我区打传力度的加强,传销组织及传销人员为了将传销活动继续进行下去,采取了更为隐蔽的手段,他们对我国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非常熟悉,这些组织甚至把如何规避政府检查作为培训的一项主要内容,因而其反调查能力大大增强,使得对传销活动的调查取证越来越困难。

  ——境外传销公司纷纷进驻中国,大肆宣传其所从事的所谓"直销"合法化。并以所谓的"直销"概念替代原来的传销,宣称传销是非法的,而"直销"是合法的,"直销"是经国家批准的,放开了等谣言误导和欺骗求职心切的群众参加其传销活动。

  ——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问题日益突出。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营销"、"网上邮购"、"网上直销"、"网络投资"等名义进行传销活动。

  ——传销活动出现向少数民族、学生、退伍军人和农村发展的趋势。参加传销的人员包括社会各层次的人员,其中农民占有很大比重,且有低龄化的趋势(最小的13岁)。

  ——具有顽固不化的特点,经常是这个窝点被查禁了,原班人员又改头换面迅速组建新的窝点,而且更加隐蔽。加上全社会对传销活动的本质和社会危害仍然缺乏清醒的认识,对合法与违法行为区别不清,盲信盲从,容易受利益驱使参加传销,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传销组织级别森严,组织严密。内部有一套极为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居住地分散、人货分离、人财分离、小规模集会、联系方法时常更换等方式逃避打击,往往低级别的根本见不到高级别的传销人员。因此,在查处过程中,见到的大多是低级别的传销人员,很难抓获高级别的传销头目,从根本上打散传销人员间紧密的联系网。工商等有关部门在查处传销人员后只能将其驱散,除此之外,国家并没有其他相应的明确规定。由于多数传销人员都是受害者,有的被骗后连回家的路费都没有,只能滞留在传销地,所以形成一边驱散一边又聚集的局面。那些被解救和驱散了的传销人员很容易被组织起来,重新参与传销活动。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大多只停留在取缔和教育遣散的层面上,并没有真正消除根植于传销参与者脑海中的传销理念。 

                      

    
【责任编辑】 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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