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传销的人员被依法处罚
经过几个月的调查,新余工商在上海市工商局的协助下,一举捣毁了“伊美”非法传销犯罪团伙,该案参与传销的人员被依法处2000元至15万不等的罚款。据悉,这是自《禁止传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工商部门查处的第一起涉嫌传销的案件。
今年2月9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我市竹山南路有人在从事传销活动。获知后,市工商局当即派出工商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但见从上海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来的会员正在给参与传销的人员以及经他们介绍的20多名群众在上课“洗脑”。经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并委托上海市工商局协助调查,已将违法事实查明清楚。
据查,当事人上海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伊美)成立于2005年,主要经营生物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公司采用的是会员制营销模式和积分模式。从2006年1月30日起,江苏常熟人阙某、江西上饶人谭某及湖南株州人刘某多次来新余从事上海伊美生产的“伊美”系列保健食品推销工作,首先发展了新余人许某、谢某、吴某三人,通过这三人又发展了钟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7人为公司会员,并向他们介绍其在新余的推销运作模式,即参与推销者需先至少购买一套“伊美”产品成为其会员,每介绍二人购买产品可获得200元的的服务津贴,所介绍的两人再每人介绍二人,又可获200元服务津贴。至案发时止,经查实的11名会员共计买单35份,合计人民币17898元。
上海伊美公司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购商品方式交纳费用,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符合了《禁止传销条例》“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属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市工商局对江苏常熟人阙某、江西上饶人谭某及湖南株州人刘某处以了人民币15万元罚款;同时,市工商局责令许某、谢某、吴某等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对参与传销的钟某、周某等7人每人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市工商局还将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给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工商局迅速查处了上海伊美公司这一起全国较大的非法传销案,并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