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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云南严厉打击传销“授课老师”最高可判死刑
2006-12-13 14:00:00 来源:都市时报

  昨天(12日),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为严厉打击传销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涉及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结合云南省实际,就办理涉及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提出统一意见。该《意见》共有25条,《意 见》实施后,对于全省各州、市、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工商局尚未处理的案件,将统一依照该《意见》的规定进行处理。据了解,这是全国打击非法传销行为的首个地方性法律适用规定。 

  典型条例解读 

  “传销头目”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意见》规定,对于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如果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25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罚;对于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25条“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情节严重”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达50名以上的;直接或间接发展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加入传销,数量达10名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授课老师”最高可被判死刑 

  对于那些传授传销方法的“授课老师”,如:为吸引、怂恿、诱骗他人参加或者从事传销,向他人讲解、提供或者发布传销组织结构、计酬办法、晋升制度、加入方式、获利远景等信息的;向他人传播如何发展下线、上缴款项、领取报酬、获取传销信息和商品以及规避法律的方法的;以其他传销信息、方法为主要内容进行传授的,将依照《刑法》第295条的规定,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诋毁他人商誉将被处罚 

  在传销过程中,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刑法》第221条的规定,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定罪处罚。 

  虚假宣传将被判刑 

  在传销活动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222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传销诈骗以诈骗罪论处 

  在传销活动中,实施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其中,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非法吸存最高可判10年 

  从事传销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依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吸存包括: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工商证据可作刑案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收集的证据、形成的法律文书以及其他材料,符合相关法律对证据所作规定的,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依据。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的自然人,或者在传销组织中专门从事讲课、培训的自然人,是传销组织中的骨干分子。 

  传销活动中,参加传销者交纳的费用属于违法资金,专门用于传销的财物属于非法财物,获得的报酬属于非法利益,应当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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