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江西省红花国人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江西省红花国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花国人公司”)以“江西红花国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在网站上发展“特许电子商务红花红国际网上连锁专卖店”。参加者须经上线推荐并认购200元~10000元不等的产
品,才能成为公司的网上“品牌推广店”或“加盟连锁超市”,通过网站发展下线。红花国人公司根据其发展“加盟商”(均为自然人)的数量为其计提报酬。截至2006年3月8日,红花国人公司共发展所谓品牌推广店2512家,加盟连锁超市512家。涉案金额1.14亿元,涉及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6山东聊城“蒙卡迪”公司互联网传销案
云南昆明蒙卡迪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进行所谓的“营销”活动,以“网上购物”为幌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参与者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加入公司,发展下线,抽取提成,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经查,该案共涉及山东、云南、天津等15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3900余万元人民币,仅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在聊城冠县就发展了190余人,非法经营数额达360余万元。
3月17日,聊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云南昆明蒙卡迪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抓获归案。在掌握了大量证据后,公安机关对蒙卡迪天津分公司的主要涉案成员展开了抓捕行动。截至目前,涉嫌蒙卡迪网络传销的云南昆明总公司及设在天津、秦皇岛的两个分公司已全部被摧毁,缴获赃款175.6万元,缴获电脑、汽车等作案工具折合人民币45万余元,冻结涉案款项207.9万元。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9名,其中刑事拘留19人,逮捕5人。
7上海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上海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美公司)自2005年5月起,通过互联网采用“双轨制”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分别认购490元、11737元、11960元不等金额的食品、化妆品并交纳网资费、年费等以取得加入资格;会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网络;公司以会员发展的下线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向其支付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层碰奖、点碰奖等报酬。截至2006年案发时止,伊美公司已发展“代理商”700余人,会员1万余人,涉及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传销经营额3195万余元,违法所得971万余元。
调查中发现,伊美公司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利用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发展代理商和会员。并且直接利用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功能,使其传销活动从人员招募、介绍加入销售管理、奖金发放等各个环节实现了网络化,使其违法活动人员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传销组织内部层级分明,任务明确,与其它违法组织分工协作,显现出专业化特点。此外,伊美公司还通过降低入门费用、发放高额奖金、缩短会员奖金结算时间等手段,不断修改计酬制度,增强诱惑性和欺骗性,诱骗他人加入,刺激传销网络迅速扩大。该案还进一步揭示出传销违法活动的欺诈本质。如伊美公司委托加工生产的牛初乳冻干粉胶囊等食品、保健品以及化妆品,成本仅为3.59元至20.48元,销售价格却高达78元至768元,产品实际价值仅占销售金额的5%~8%,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攫取了大部分利益。
8山东临沂“新田公司”特大传销案
2006年9月20日,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兰山区内有人参 与传销,该传销团伙涉及山西、内蒙古及威海、济宁等十几个省市。9月21日,兰山分局经侦大队根据线索成功抓获了3名B级头目。专案组成员连续奋战,在国庆节期间一举抓获18名犯罪嫌疑人。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A级头目)自2006年加入“新田有限公司”(经查,所谓“新田有限公司”原系湖北武汉的一家网络公司,早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定为传销组织而取缔)以来,大肆宣扬“新田公司”是国内唯一的与国际接轨的新网络公司,具有很强的国际竞争力,每人只要向公司交2900元,便可成为该公司会员,每发展一名下线可获得15%的提成。至案发,该传销网络涉及l万人以上,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目前,此案已刑事拘留21名人,其中18人被依法逮捕,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9陕西金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传销案
2005年8月,陕西金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与广州××公司签订合同,以1500元~2280元不等的供货价格,为广州公司代理销售“福仟年”牌离子水制水机。自2005年11月起,金鹏公司通过刊登广告、招聘人员、举办会议等形式销售制水机。参加人员以6530元~1368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l台制水机,就可以与金鹏公司签订《兼职劳动合同》,成为公司的兼职员工,已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截至2006年1月,金鹏公司获取非法所得962600元。
陕西省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制水机42台、没收违法所得962600元、罚款500000元的处罚。
10安徽芜湖粟利军等人传销案
2006年4月14日中午,安徽芜湖赫麓派出所民警在清查出租房屋时,发现多处传销的“上课点”,民警欲将为首分子带到派出所审查,遭到传销组织成员的暴力阻碍,随后60余名传销组织成员赶到赫麓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放人,并暴力冲砸赫麓派出所,殴打值班民警和辅警。在市局的统一指挥下,调集大批警力,事态迅速得到控制,参与冲砸公安机关的肇事者全部落网。
芜湖市公安局立即立案侦办此案,经过专案组连续奋战,先后抓获19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捣毁传销窝点10余处,教育、遣返受蒙蔽的传销成员300余人。经查,2003年5月至2005年9月,犯罪嫌疑人粟利军、林伟等人先后在河北、江苏、山东等地传销化妆品,自2005年10月,该组织大部分成员陆续来到芜湖市进行传销活动。传销人员分别来自新疆、河南、河北、四川、陕西等地,缴纳2900元购买产品后即可加入。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已发展人员1225人,非法经营额355.25万元。
2006年10月26日,此案19名被告被法院分别判处一年至两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相关链接:非法传销圈钱手段更加隐蔽
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传销。现在有的非法传销人员委托高科技人才研制开发专用的传销操作系统软件用于传销网络管理,有的利用手机、短信等现代通讯手段进行联络,采用网上银行支付手段实现资金流转,搞起网络传销。由于采用了高科技的网上传销方式,使其违法活动人员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有的案件动辄涉及七八个、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甚至波及全国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会员少则几百人,多则数千、上万甚至数十万人,危害更为广泛。
传销手法更具欺骗性。有的假借国家允许的厂家直销 、网上购物、网上连锁专卖店、“品牌推广店”或“加盟连锁超市”等名义,进行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以消费返利、高额报酬、兼职报酬等为诱饵,吸引会员;采取高价推销低价食品、药品、保健品、日用品,缴纳会员费等名目骗取加入者的高额入会费、加盟费和培训费,迷惑性、欺骗性极强。有的通过降低入门费用、发放高额奖金、缩短会员奖金结算时间等手段增强诱惑性和欺骗性,诱骗他人加入,刺激传销网络迅速扩大。
传销活动更加隐蔽。由于网络传销利用的是网络虚拟空间,本身就很难被发现,有的将传销网站的网络服务器设置在国外;有的搞异地传销,在甲地注册成立公司,但却在乙地开展非法传销业务,或者在乙地注册公司,在甲地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有的甚至把公司注册在香港。增加了执法机关打击的难度。
此外,有的传销活动还同时伴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有的采取欺骗手段,宣称某次返利额度“较高”,刺激参加者大量购单买货,第二天却谎称被执法部门查处,无法返利,导致参加者上当受骗,血本无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