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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等五人经莱科萨斯公司老会员推荐,通过网上银行购买1000BV(BV为该公司规定的统一订 货额度单位)莱科萨斯公司产品,并支付网站维护费108.58美元后成为金级会员。
根据莱科萨斯公司奖金制度规定,每发展一名金级会员即可获得100美元直接佣金。汪某等5人为获取高额佣金,陆续发展其朋友、亲戚、同事加入传销网络。截至案发,5人的左右区会员已多达760余名,共获取佣金4.2万美元,其中汪某一人就有会员400余人,获取佣金2万多美元。
今年1月24日晚,江干工商分局在双菱路某酒店查获了莱科萨斯公司驻杭的传销网络组织,经调查取证、发出听证告知书、组织召开听证会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汪某等人处以10万至13万元不等的罚款。
汪某等5人不服处罚决定,他们认为自己只是莱科萨斯所设置的传销网络中的参加者,搞传销的应当是莱科萨斯公司,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对5人的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干工商分局具有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履行了告知、听证等程序。汪某等人进行网络传销获取佣金的事实清楚。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汪某等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