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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欧美直销业管得严
2006-5-17 0:21:00

  自《直销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禁止传销条例》出台后,我国的直销业者终于有章可循。那么,欧洲和美国对直销业的管理又如何呢?

  直销在美国难获暴利

  直销在美国不太赚钱,而不太赚钱的原因是规矩多,所以人们敬而远之。

  美国的直销公司主要受两种法规约束,一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二是美 国各州直销法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的冷静条款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外,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直销交易,在3天之内,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回全额退款。美国各州法规则制定得详细、系统、涉及范围广泛,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反金字塔法,第二是州冷静法。州冷静法与联邦贸易委员会冷静条款相似。

  发展下线在欧洲赚不到钱

  在欧洲,直销的立法更加严格。例如,美国的冷静期是3天,而欧洲的冷静期是7天。就是说,只要你后悔了,7天之内都可以无条件退货。我国目前的规定是,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可以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自直销员提出申请之日起7天内办理换货和退货。

  欧洲直销协会联合会的人士承认,大部分老百姓对直销这一行业知之甚少。但她表示,欧洲的直销业有严格的“自律”规则。如该联合会公布的《行为准则》对直销员“发展”下线有明确的规定:光发展下线卖不出商品,“发展人”拿不到佣金。她强调说,靠发展下线收取佣金是“绝对禁止的”。又比如,《行为准则》规定直销员如想退出,只要提前一周书面提出,便可自由退出而不用说明任何理由,也不受任何处罚,同时,直销企业还必须买回该直销员的产品,并支付不低于原产品90%的价款。

  对于消费者来说,一旦发生纠纷,他们可直接投诉,并可免费打官司。如在西班牙,就设有“消费者仲裁法院”,它由消费者、企业代表与研究人员构成,直接为消费者“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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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业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村—村交易,19世纪末在美国“发扬光大”,二战后又重新“登陆”欧洲。上世纪70年代以后,直销开始慢慢流行。直销作为商业的新形式给人们带来了诸多新概念,如:无商店零售、多层次传销网络、消费者与销售者两位一体、挨门挨户访问销售、家庭聚会销售,独立身份直销商等。就在直销迅速成长的同时,它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老鼠会、金字塔、猎人头、滚雪球、无限连锁链等,逐渐引起消费者的反感。于是,世界各国相继立法对直销业加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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