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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速效”“第X代”之类的词语,今后不能出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发布并实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规定保 健食品名称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规定强调,保健食品名称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等。
规定提出,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3部分组成。同一申请人申报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需要标注颜色、口味等情形的,应当在属性名后加括号予以标识。规定还提出,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注册商标,字数一般不超过6个,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