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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卵磷脂行业标准
2006-8-1 0:49:0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磷 脂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SB/T 10206-94  

  1994-06-27发布                              199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磷 脂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SB/T 10206-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磷脂的术语、产品分类、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 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从各种食用植物油中提取的,用于食品、轻化工业或其他用途的磷脂产品。

  2  引用标准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532 植物油脂检验 碘价测定法

  GB 5537 植物油脂检验 磷脂测定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ZB X 14002 出口大豆磷脂检验方法

  3  术语

  3.1  磷    脂:磷脂系指黄色或棕色的难溶于丙酮的含磷类脂物。

  3.2  水化磷脂:过滤植物毛油经过水化、分离,得到的黄色稠状物。

  3.3  浓缩磷脂:水化磷脂经真空脱水、浓缩等工序而制成的塑状或粘稠状产品。

  3.4  粉状磷脂:浓缩磷脂经脱脂、分离、干燥等工序而制成的粉粒状产品。

  3.5  卵 磷 脂:浓缩磷脂或粉状磷脂经乙醇萃取、分离、干燥等工序而制得以磷脂酰胆碱为主的胶质产品。

  4  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制造工艺的产品性状分为:浓缩磷脂、粉状磷脂和卵磷脂三类。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

  所用原料必须是新鲜的水化磷脂或合格的浓缩磷脂,原料中不得混有非食用植物油。

  5.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见表1

  表1

  产品名称 感官指标 外      观 气        味 

  浓缩磷脂 色泽为棕黄色或棕色、呈塑状或粘稠状;质地均匀,无霉变 具有磷脂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粉状磷脂 色泽为米黄色或浅棕黄色;呈粉粒状,无霉变 具有磷脂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卵 磷 脂 色泽为浅黄色或棕色;呈粘稠胶质状,无霉变 具有磷脂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5.3  质量指标

  5.3.1  浓缩磷脂质量指标见表2

  表2

  项  目 质量指标   等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天然 脱色 天然 脱色 天然 

  乙醚不溶物,%         ≤ 0.3 0.3 1.0 1.0 3.0 

  丙酮不溶物,%         ≥ 65.0 65.0 60.0 60.0 55.0 

  水分及挥发物,%       ≤ 1.0 1.0 1.0 1.0 2.0 

  酸价,mgKOH/g         ≤ 30.0 30.0 35.0 35.0 40.0 

  色泽,Gardner         ≤ 12 7 14 10 ---- 

  水合试验 不分层 不分层 不分层 不分层 不分层 

  5.3.2  粉状磷脂质量指标见表3

  表3

  项目   质量指标  等级 一级 二级 

  含磷量(P),%      ≥ 2.70 2.70 

  乙醚不溶物,%      ≤ 0.5 2.0 

  丙酮不溶物,%      ≥ 95.0 95.0 

  水分及挥发物,%    ≤ 2.0 2.0 

  酸价,mgKOH/g     ≤ 30.0 40.0 

  色泽,Gardner       ≤  12 ----- 

  乳化稳定性 不分层 不分层 

  5.3.3卵磷脂质量指标见表4

  表4

  项目   质量指标  等级 一级 二级 

  含磷量(P),%      ≥ 2.70 2.70 

  水分及挥发物,%     ≤  3.0 3.0 

  乙醇可溶物,%       ≥ 99.0 90.0 

  酸价,mgKOH/g       ≤ 30.0 ---- 

  碘价,gI/100g       ≥ 85.0 ---- 

  色泽(350nm波长)   ≤ 0.8 ---- 

  乳化稳定性 不分层 不分层 

  5.4  食用浓缩磷脂卫生指标见表5

  表5

  项    目 指    标 

  过氧化值meq/kg        ≤ 12 

  残留溶剂量mg/kg       ≤ 50 

  砷(以As计),mg/kg   ≤ 0.1 

  5.5  保质期

  5.5.1  浓缩磷脂产品保持期为1年。

  5.5.2  粉状磷脂产品保质期为6个月。

  5.5.3  卵磷脂产品保质期为6个月。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气味

  打开产品外包装,观察产品表面是否发霉,色泽是否正常;嗅产品的气味是否有异味;粉状磷脂是否结块;卵磷脂表面是否有油迹。

  6.2  乙醚不溶物的测定

  6.2.1  试剂       乙醚  分析纯。

  6.2.2  仪器与设备

  a. 烧杯  50ml;

  b. 玻璃棒;

  c. 玻璃砂芯过滤坩埚   30mL(3号);

  d. 抽气泵;

  e. 过滤瓶  500mL;

  f. 安全瓶;

  g. 脱脂棉;

  h. 电热恒温干燥箱;

  i. 分析天平  感量0.0001g。

  6.2.3  分析步骤

  将烧杯、玻璃棒玻璃砂芯过滤坩埚置于105±2℃的电热恒温干燥箱中烘至恒重。将样品温热软化(不超过60℃),称取混合均匀的样品3g左右(精确至0.0002g)于烧杯中,加入约50mL乙醚,用玻璃棒搅拌溶解后,静置片刻,将上层清液沿着玻璃棒缓缓倾入过滤坩埚内抽滤。然后将沉淀物在烧杯中以少量乙醚洗涤数次,倒入过滤坩埚内抽滤。再用少量乙醚冲洗过滤坩埚及烧杯的内壁,直至把可溶物洗净为止。用脱脂棉蘸少许乙醚擦净过滤坩埚及烧杯的外壁,将过滤坩埚和放有玻璃棒的烧杯置于105±2℃的电热恒温干燥箱中烘1h,取出冷却称量。再每烘30min冷却称量一次,直至恒重。

  6.2.4  分析结果的计算

  W1-W2

  乙醚不溶物(%)=          ×100………………………(1)

  W

  式中:W1——过滤坩埚、烧杯、玻璃棒和乙醚不溶物的总量,g;

  W2——空的过滤坩埚、烧杯、玻璃棒的总量,g;

  W——试样量,g。

  6.2.5  允许差

  双试验结果允许差不得超过0.1%,取其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测试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

  6.3  丙酮不溶物的测定

  按ZB X 14002之4丙酮不溶物的测定方法检验。

  双试验结果允许差不得超过0.5%,取其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测试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

  6.4  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6.4.1  试剂

  a. 石英砂 化学纯;

  b. 乙醚 分析纯。

  6.4.2  仪器与设备

  a. 玻璃称量瓶 Ф50~Ф60mm;

  b. 玻璃棒;

  c. 电热恒温干燥箱;

  d. 分析天平 感量0.0001g。

  6.4.3  分析步骤

  在称量瓶内置玻璃棒一根及石英砂10g,于105±2℃的电热恒温干燥箱内烘至恒重后,称入2g混合均匀的样品(精确至0.0002g),用玻璃棒搅拌均匀。(检验卵磷脂水分及挥发物,可加入乙醚10mL,用玻璃棒搅拌均匀,然后在水浴锅上蒸干乙醚。)将称量瓶放入105±2℃的电热恒温干燥箱内烘2h(每隔40min用玻璃棒搅拌一次)。把称量瓶移至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量。再每烘30min冷却称量一次,直至恒重。如果发现质量增加,则以前次质量为准。

  W1-W2

  水分及挥发物(%)=           ×100 …………(2)

  W

  式中:W——样品量,g;

  W1——烘前称量瓶、石英砂与样品的总量,g;

  W2——烘后称量瓶、石英砂与样品的总量,g。

  6.4.5  允许差

  双试验结果允许差不得超过0.2%,取双试验的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测试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

  6.5  酸价的测定

  6.5.1  试剂

  a. 0.1mol/L氢氧化钾-乙醇标准溶液;

  b. 中性乙醇:临用前用0.1mol/L碱液滴定至中性;

  c. 石油醚(60~90℃)分析纯;

  d. 1%酚酞指示剂溶液。

  6.5.2  仪器与设备

  a. 三角烧瓶  250mL;

  b. 碱式滴定管  25mL;

  c. 分析天平 感量  0.0001g。

  6.5.3  分析步骤

  称取混匀的试样0.3~0.5g(精确至0.0002g)于干燥的三角烧瓶中,加入70mL石油醚,摇动使之溶解。然后加30mL中性乙醇,摇匀。

  加入约0.5mL酚酞指示剂溶液,用氢氧化钾-乙醇标准溶液滴定,滴至出现微红色,在30s内红色不褪为终点。记下终点时消耗的标准溶液毫升数。

  6.5.4  分析结果的计算

  V×M×56.1

  酸价(mgKOH/g)=           ………(3)

  W

  式中:V——滴定消耗的氢氧化钾-乙醇标准溶液的毫升数;

  M——氢氧化钾-乙醇标准溶液的摩尔浓度;

  W——试样量,g;

  56.1为1mL 1mol/L氢氧化钾-乙醇标准溶液中含氢氧化钾的毫克数。

  6.5.5  允许差

  双试验结果允许差不得超过0.5mgKOH/g,取其平均值为测试结果。测试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

  6.6  色泽的测定

  6.6.1   Gardner(加特纳)法(适用于浓缩磷脂与粉状磷脂)。

  按ZB X 14002之6色泽的测定方法检验。

  6.6.2  吸收度法(适用于卵磷脂)。

  6.2.2.1  试剂

  95%乙醇  分析纯。

  6.2.2.2  仪器与设备

  a. 容量瓶 25mL;

  b. 天平  感量0.01g;

  c. 紫外分光光度计。

  6.6.2.3  分析步骤

  称取样品0.15g(精确至0.01g)于25mL容量瓶中,加乙醇溶解,并稀释至刻度。用紫外分光光度计在350nm的波长处测量其吸收度。

  6.7  水合试验

  6.7.1  仪器与设备

  a. 离心管  10mL ;

  b. 玻璃棒;

  c. 天平  感量 0.5g;

  d. 离心机。

  6.7.2  分析步骤

  称取混匀的试样3g于离心管中,加入6mL 40℃的温水,用玻璃棒剧烈搅拌10min,使样品与温水混合均匀后,取出玻璃棒。将离心管置于离心机中,以1000r/min的转速离心15min,不加制动,待离心机自然停止转动后,取出离心管立即观察。

  6.7.3  分析结果

  观察试液是否分层。

  6.8  含磷量的测定

  按GB 5537检验

  双试验结果允许差不得超过0.04%,取其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测试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二位。

  6.9  乙醇可溶物的测定

  6.9.1  试剂

  a. 95%乙醇  分析纯;

  b. 乙醚  分析纯。

  6.9.2  仪器与设备

  a. 离心管  10mL;

  b. 烧杯100mL;

  c. 玻璃棒;

  d. 水浴锅;

  e. 离心机;

  f. 分析天平  感量0.0001g;

  g. 脱脂棉;

  h. 电热恒温干燥箱。

  6.9.3  分析步骤

  将烧杯、玻璃棒和离心管置于105±2℃的电热恒温干燥箱中烘至恒重。称取2g样品(精确至0.0002g)于离心管中,加入8mL乙醇,把离心管放在60℃水浴中,用玻璃棒搅拌样品,使之全部溶解。取出玻璃棒,把离心管放入离心机中离心沉淀,倾出上层乙醇液。反复用乙醇洗涤,直至乙醇呈无色为止。倾出乙醇液,并在水浴上蒸去残留乙醇。用脱脂棉蘸少许乙醚擦净离心管外壁。将离心管和玻璃棒一并放入烧杯中,于105±2℃的电热恒温干燥箱中烘30min,取出冷却称量。直至烘到恒重。

  6.9.4  分析结果的计算

  W2-W1

  乙醇可溶物(%)=(   1-             )×100 …………………(4)

  W

  式中:W1————烧杯、玻璃棒和离心管和总量,g;

  W2———烧杯、玻璃棒、离心管和乙醇不溶物的总量,g;

  W——试样量,g。

  6.9.5  允许差

  双试验结果允许差不得超过0.5%,取其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测试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

  6.10  碘价的测定

  按GB 5532检验

  双试验结果允许差,碘价100在以上不得超过1;碘价在100以下不得超过0.6,取其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测试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

  6.11  乳化稳定性的测定

  6.11.1  仪器与设备

  a. 超级恒温器;

  b. 控温多用高速组织捣碎机;

  c. 比色管  50mL;

  d. 量筒  50mL;

  e. 天平 感量0.01g。

  6.11.2  分析步骤

  在已知质量的控温多用高速组织捣碎机的玻璃盛器中称取0.5g样品(精确至0.01g),加入15g一级以上大豆油和35mL水。将超级恒温器的水温升至60℃恒温后,用橡皮管连接超级恒温器与捣碎机的水浴,并开启超级恒温器的泵开关,使温水在捣碎机的水浴中循环。再将玻璃盛器放入水浴中预热5min后,打开搅拌开关,使其在6000r/min的转速下搅拌3min。取出玻璃盛器,将盛器内的试液倒入比色管中,静止1h后观察。

  6.11.3  分析结果

  观察试液是否分层。

  6.12  过氧化值的测定

  按GB 5009.37之2.2过氧化值的检验方法检验。

  6.13   残留溶剂量的测定

  按GB 5009.37之2.7残留溶剂的检验方法检验。

  6.14  砷的测定

  按GB 5009.11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要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2  产品出厂检验

  7.2.1  产品出厂检验,应按同一品各,同一批次,作为一个检验单位。以每次投料为一批。

  7.2.2  对于同一批次的浓缩磷脂产品,用扦样器分别在不同贮器的上、中、下各问位取样,混匀。取样总量应不少于500g。

  对于同一批次的粉状磷脂和卵磷脂产品,按每批产量的0.5%随机取样。取样总量粉状磷脂应不少于500g,卵磷脂应不少于100g。

  每批取样作好取样日期、地点、品名、批号及数量的详细记录。

  7.2.3  感官指标、质量指标项目除含磷量外实行全栓。食用产品卫生指标项目实行抽检。

  7.2.4  感官指标、质量指标项目若检验不合格,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若有一项以上不合格,均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卫生指标项目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再进行复验。

  7.3  产品型工检验

  7.3.1  产品型式检验应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a. 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生产工艺有较大发迹考核对产品性能影响时;

  c. 正式生产过程中,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考核产品质量稳定性;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7.3.2  产品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7.3.3  产品型式检验要对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实行全检。

  7.4  对产品质量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将样品送双方共同认可的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作仲裁检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的标记上应注明厂址、厂名、产品名称、等级、净含量及误差、用途、生产日期、批号、规格及保质期等。

  8.2  浓缩磷脂可采用桶装或其他牢固的容器盛放;粉状磷脂应采用防潮、密封、避光包装;卵磷脂应采用防潮、密封、避光、真空包装。

  8.3  用于食品工业或医药的产品包装与标志,就符合食品(药品)的包装要求和GB 7718的规定。

  8.4  产品存放应有固定库房,分批次、分品种贮存。粉状磷脂必须贮存于阴凉、干燥处。卵磷脂必须低于10℃贮存。

  8.5  运输粉状磷脂和卵磷脂产品,要避免高温、阳光直射和受潮。用于食品工业产品的运输,应符合食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了共和国国内贸易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粮食科学研究所、上海油脂一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玲玲、黎燕斌、蔡颖、梁玉屏、仲维娟、谢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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