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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轰动一时的高钙素专利权纷争,近日再起烽烟。4月12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索赔标的达一亿元人民币的专利权纠纷案件。
原告陈勇是高钙素的专利发明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 司、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和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发明专利“高钙素骨粉制造工艺”的侵权,并赔偿因专利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亿元,并在诉前申请保全了被告价值1.5亿元的财产。
陈勇与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由来已久。陈勇自1990年起即开始研究利用生物酶工程从动物骨骼中提取络合钙的技术,并于1995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993年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总公司与陈勇达成了合作意向,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纠纷。陈勇于1998年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北京中高级法院两审终审,判令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高钙素骨粉制造工艺”专利技术生产、销售高钙素系列产品;
该判决自 1998年6月 19日宣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在开庭时称,宣判至今,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仍然继续使用陈勇的专利技术违法生产、销售高钙素系列产品,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和销售市场,并且在宣传品上打上了原告的专利号。
就此,陈勇于2000年5月 18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遂于2000年5月23日正式立案,并对天津天狮公司的帐目进行了查封。
被告在答辩时不否认仍在生产销售原告指控的产品,但辩称该产品应用的工艺并非原告的专利技术。被告之所以在其宣传品上使用了原告的专利号是因为误以为确实使用着原告的专利,此次被起诉后经咨询得知,实际使用技术与原告专利技术并不相同,所以不应构成侵权。至于有何不同,被告向合议庭提出,因涉及商业秘密请求不公开审理。请求得到合议庭准许。
摘自2001年5月11日《科技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