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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娃哈哈达能事件考验中国商业环境
2007-10-23 15:57:00 来源:全球品牌网

  箭已发出。

  娃哈哈与达能的交锋走向双方无法自行调和的地步。

  5月9日,达能正式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8项仲裁申请,申请对于 娃哈哈集团的仲裁请求7项,对宗庆后本人的仲裁申请1项。达能方面主要的仲裁请求是被申请人停止违反非竞争条款的行为,以及由该行为引起的侵权,并提供相应赔偿。而在美国时间6月4日,达能在位于美国洛杉矶的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由宗庆后之女宗馥莉担任法人代表的离岸外资公司Ever Maple Trading Ltd 和杭州宏胜饮料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接着,6月7日,达能集团声明称接受宗庆后辞去娃哈哈合资企业董事长职务,由达能亚太区总裁范易谋接任董事长。而6月14日杭州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对达能提起的仲裁申请。娃哈哈和达能你来我往,共同导演着堪称是中国合资企业第一案的大戏。

  随着达能在瑞典提请仲裁申请、在美国起诉以及娃哈哈在中国杭州的仲裁申请,关注该事件的人们已经将注意力的一部分转移到了中国的商业环境、法律秩序、国家政策之上。

  娃哈哈与达能的事件堪称是中国对外改革开放以来前所未有的经济纠纷,其中突显出中国在日益加深全球化的步伐中民营企业与外来资本的矛盾和争斗。娃达事件中无论是双方争斗的激烈程度,还是争斗双方采用的各种方式,无论是事件造成的影响面之广、之深,还是涉及到的因素之多,都是中国第一。这个事件注定会被载入史册。

  一方口口声声以维护和夺回民族品牌为利益出发点,另一方以坚持商业原则和维护双方签署的协议的尊严为根本。在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的今天,在中国加入WTO数年、越来越按照国际化惯例和规则运作的今天,在这个中国与国际紧密相连、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今天,娃哈哈和达能的纷争会否给予所有关心该事件的人们一个圆满的结果呢?是否会给予中国企业界真正有价值的警示呢?

  到底事件的表象背后,存在着哪些因素在推动着事件越演越烈,而这些因素又遵循着哪些规则呢?

  商业规则与法律秩序之辩

  任何一个有着良好商业环境的国家,完善有序的商业规则是必须的因素之一。规则是保证各企业能够平等交换、稳定经营、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商业规则涉及到法律、道德等因素。

  在娃哈哈与达能的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中国商业规则中两个特殊的部分,即政治意志和体外循环。这是中国特殊国情造成的商业潜规则。

  宗庆后在3月份参加全国人大之际将与达能的商业利益之向与会代表、政府官员和媒体记者暴光,以达能强行并购、危害民族品牌、危害国家利益为主题,试图使政府采取某种对娃哈哈的特殊保护政策。这是典型的政治意志论的做法。依靠国家政府权力为自己的企业生存和发展保驾护航,是很多企业的想法和实际手段之一。但是,实践证明,这样的发展模式是有违公平的商业竞争的,是长远经济发展不可取的。

  在这次事件中,中国商务部、娃哈哈所在地的杭州市政府表现非常冷静,值得欣慰。这些政府机构没有动用自己拥有的权力,而将事件交还给了事件双方,让法律去解决。

  体外循环相信很多人都非常熟悉。在国营企业从大锅饭走向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过程中,相当一部分企业被某些人利用体外循环的方式掏空了国有资产、谋取了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或者变国家资源为自己事业发展的基础。可以说,曾经的某一个时期,体外循环给予中国经济的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造成了中国商业规则中的扭曲。

  而娃哈哈虽然源自以宗庆后为首的小团队创业,但在与达能合资之后很难将自行发展的业务与合资业务划分清晰,给予了人们体外循环的猜疑。而达能针对宗庆后本人和非合资企业的仲裁申请和法律诉讼就是针对这些方面。

  达能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的8项国际仲裁申请,针对企业的理由是违反合资协议的“非竞争性条款”,生产与合资企业同样的产品,构成了侵权行为以及侵害了合资企业的利益。针对宗庆后个人提出的1项个人仲裁申请,是以宗庆后违反了非竞争条款和保密条款为理由。

  而在美国,对宗庆后之女控制的企业以非法的手段销售与娃哈哈合资企业相同的产品、并非法利用达能娃哈哈合资企业的经销商和供应商资源开展业务活动为由开展了诉讼请求。

  在合资之处宗庆后所签署的“服务协议”,有关“非竞争条款”、“保密协议”等条款非常清晰准确,其中包含着如是表述:“忠于职守,不使自己置于职责与利益相互冲突的境地”,“不与在业务上与合资企业竞争的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任何关系”,等等。

  从这些方面来讲,我们很难象宗庆后一样乐观自信。

  商业的基本规则是由法律保护的,在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的法律环境是国外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之一。而这次事件是对中国法律的一次极大考验。

  而达能之所以在瑞典、美国提起仲裁和诉讼,恰恰反映出达能对于中国法律公正性的疑虑。如果中国法律机构未能做出公正、公平的审理,将极大的影响到中国政府和法律的形象。假如瑞典仲裁机构和美国法律机构做出了与中国相关机构不同的裁定,将如何解决其中的差异?假如外国机构的裁定对宗庆后本人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不利,中国政府和法律机构能保证执行裁定吗?

  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如果瑞典仲裁机构做出了对宗庆后本人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不利的裁决,而中国政府又拒不执行这样的裁决,或者采取各种方式拖延,将会极大地影响中国商业环境的信誉和形象。

  难以想象的是,如果无法确保法律在解决该事件过程中的公正性、有效性,外国投资者将会继续投资中国吗?

  从这个意义上讲,宗庆后和中国法律都面临着极大的风险。

  团体利益与民族情结之辩

  挑动整个国家的民族情结是这次事件最为突出的看点,也是最为激烈的表现形式。

  娃哈哈与达能的利益之争在最初就走上了非正常的形式。难以理解的是,宗庆后为什么要采取挑动民族情绪和谋取政治意志的方式而非采取法律的方式。作为一个中国著名的企业家,其本人不可能不熟悉中国的相关法律,或者不可能没有一个法律服务团队。但是,事件就是这样开始的,让外人百思不得其解。

  与达能的纠纷被描绘成外国跨国企业对于中国国家利益、民族的利益的侵犯,而娃哈哈的行为被其描绘成了民族企业利益的保卫战。一个企业家对于与合作方签署的协议某一部分的不满陡然间扩大到了国家和民族的角度,一种试图以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情绪去对抗来自曾经亲密合作的伙伴,一个再正常不过的商业纠纷就这样被无限上纲到了非商业领域,到了影响中国政策制定者和中国商业环境的地步,真的是让人匪夷所思。

  我们看到了来自娃哈哈全体员工、经销商的公开信和抗议示威,看到了中国众多民众对于娃哈哈和宗庆后的支持和声援、对达能的谴责和批判。我们试图拨开事件的表象,分析其中真正的因素。

  团体利益成为了最佳的注解,而这个注解由宗庆后本人揭开。在向媒体介绍达能在美国起诉情况时,媒体被告知以其女儿名义注册的海外公司目的是为了给娃哈哈的全体员工谋取利益,其所获得的收益分配给娃哈哈的员工。

  我们不怀疑在娃哈哈与达能的纠纷中,娃哈哈可能在某些方面是有着充分法律依据的,也有可能最后从仲裁和诉讼中获胜。但是无论如何,挑动民族情结、利用民族利益和感情的方式谋取小团体的利益是不可接受的。

  毕竟,民众需要的是为了整个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大义大智,而非被人当作一个工具。当美国众多企业被日本企业买下的时候,大多数美国人惊呼“日本人要买下整个美国”,那个时期美国人的民族情绪异常强烈。显然,美国人对日本企业的强烈对抗情绪是有道理的,因为那些企业是美国人生活、工作的伙伴,被别人拐走自己的伙伴当然不可无动于衷。

  但是,如果达能的行为真的是侵犯了中国民众的感情,那不是在娃哈哈与达能的事件上,因为达能已经拥有了乐百事、光明、蒙牛等数家著名企业的控股权或相对多的股份。在达能大肆收购中国著名饮品企业的股份时,恰恰应该是民众情绪产生的时刻。

  虽然中国商业环境有着其特殊性,中国有着特殊的国情,但毕竟在全球化的今天,国家利益、民族情结已经不再应该被狭隘地理解,两个企业之间的利益纷争理应由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以民族利益的情绪。

  民族品牌与外国资本之辩

  在娃哈哈与达能的纷争中,乐百事被多次提及,达能被描绘成毁掉中国民族品牌的罪魁祸首,而娃哈哈针对达能的种种举措被描绘成民族品牌的保卫战。这不仅使人们产生一些困惑,民族品牌到底应该如何与外国资本和谐相处,民族品牌与外国资本是不是天生的一个矛盾。

  1996年2月9日,娃哈哈和达能签订了《合资经营合同》,共同成立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根据当时评估机构的认证,娃哈哈商标价值人民币1亿元。在合同中,达能出资5000万元,占股51%。余下部分由娃哈哈将商标这一无形资产注入。在这场交易中,娃哈哈没有拿出1分钱。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企业管理系主任苏勇教授曾讲到,“宗庆后在1996年已经做出了选择:把娃哈哈品牌作价1个亿,交给合资公司。当时各有所需,合同应该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述。这意味着,10年前,娃哈哈就不是民族品牌了。我在感情上非常理解民族企业家的心情,但必须尊重历史。随着全球范围内的资本运作,越来越难以判断一个品牌属于谁。就如同IBM笔记本电脑ThinkPad被收购之后,它已经握在联想集团手中。”

  乐百事其实并不是外国企业故意使中国民族品牌消失的典型样本之一,在这之前,有着太多的案例在告戒中国企业界和政府人士合理合法保护民族品牌的重要性。郁美净、南孚电池、中华牙膏都是这样的例子。

  在中国初期吸引外国资本时,更多考虑的是技术、产品等因素,而忽视了品牌资产,导致中国企业低廉价格、无所认知地丧失了自己的品牌所有权、控制权、收益权。而娃哈哈原本其实是中国企业在保护品牌方面的一个正面案例。

  合资之后,娃哈哈品牌不仅没有消失,其品牌价值还在快速提升,所涉及的产品也越来越多,成功地实现了品牌延伸和扩张,进入到了纯净水、八宝粥、儿童服装、营养饮料等领域。

  娃哈哈与达能合作之后的成功被人们用来印证这样一个事实:外国资本在逐利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市场因素,选择最有效的方式获得资本增值。而中国企业可以通过拥有的强势市场地位保护自己品牌。

  仅仅依靠品牌和营销能力就获得了来自跨国企业的巨额资金,这在无论是10年前还是现在的中国企业界都是少有的,而这一点,是宗庆后一直以之为傲的。在很多公开场合面对媒体时,宗庆后都谈到娃哈哈是由以他为首的中国本土化团队主导的,达能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是处于弱势的,娃哈哈的管理运作资本让位于优秀的创业和管理团队。

  从这看来,达能收购非合资企业的举动原本也许并不是为了谋求消灭娃哈哈品牌。相反,如果娃哈哈品牌能够继续发展,对于娃哈哈和达能来说都是有意的。既然如此,品牌之下的资本属性就不那么重要了。

  在尊重外国资本条件上保护民族品牌,在保护民族品牌基础上尊重外来资本,是互为表里的。

  全球化与爱国主义之辩

  在这次事件中,曾经有几个词被多次提及,爱国主义、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往来越来越频繁,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以及新兴国家强劲的国际贸易额增长带动了经济的相互融合,国家与企业的经济边界越来越扩大着。

  在迈克尔波特所著的《国家竞争战略》一书中曾提到一个概念,每一个参与全球化经济的国家都是依靠自身的比较优势参与到经济竞争中。而中国的改革开放驱动着世界产业的重新布局和价值的重新分配,很多中国企业通过参与全球化竞争的方式进入到世界各地的市场,如联想集团、海尔集团等等优秀的中国企业。

  在全球化的思维中,一个企业的国家属性越来越弱。即使一个企业的原生地可能是一个国家,但其管理团队可能来自世界各国,其生产、研发、营销、服务、管理体系可能分布在数个国家,在每一个国家都尽力向着本地化的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看待爱国主义就显得异常复杂。有一点是非常清晰简单地,一个国家的企业依靠资本、规模、价格等优势强力地、大范围地打垮另一个国家的行业进而控制该国家经济的发展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是经济侵略。对于这种行为,除了国家法律的制约,还需要民族的爱国主义精神。

  但在全球化之下,虚妄的爱国主义则有可能会使国家和民众走入误区,付出极为沉重的代价。

  显然,娃达事件中所渲染的爱国主义很难找到真正的依据。

  在一次宗庆后接受媒体采访时,宗庆后用到了这样的字眼,“…….我郑重向你宣告,中国人民已经站起来了,现在已经不是八国联军侵略中国的时代了,我们有自己的国格与人格,不要总以威胁、恫吓的口气说话,那样只能增加我们的愤慨。合作是平等互利的,若再以这样的态度,我们可以终止合作。”。

  这样的说法难以使人信服。爱国主义,也许不应该这样表达。

  开放之路,必由之路—写在后面

  我对于宗先生的行为动机抱着同情和理解的态度,这是一个企业家面对自己殚精竭虑创造出的事业和个人利益的维护,但是,对于宗先生的行为方式却难以苟同。我不理解,难道正常的商业利益之争真的需要用国家和民族利益来作为名义和筹码吗,难道宗先生的个人事业和利益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而需要通过国家权力才能得以保护吗?

  娃哈哈和达能纷争如何收场、结局将会怎样,是所有关注该事件的人都在思考的问题。无论怎样进展,无论结局如何,对于中国法律秩序和商业环境来说,考验都无法避免。在抛开爱国主义、民族利益的外衣之后,如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外国企业和投资人对于中国商业环境心中的信赖成为了该事件的落脚点。

  从目前一些外国网站的评论中,可以看到大多数外国企业界人士的思维方式,既对达能未来在中国的发展怀疑,又对中国的政府和法律公平抱有疑虑。但是对于大多数人看来,宗庆后挑起民族情绪、试图依靠政府行政力量的行为都感到焦虑。

  对于那些希望到中国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和企业来说,与中国本土成长起来的企业家合作考虑上也许会更加小心奕奕,更加谨慎。

  不管怎样,中国只有更开放,更符合国际化的法律环境和商业规则,才能在全球范围内赢得尊敬。

                      

    
【责任编辑】 韩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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