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电视购物的最大障碍时,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院长杨谦教授强调了“信用”。
电视购物领域没有专门立法,但是,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制。“电视购物行为的性质,与一般的商业销售模式并无本质性区别,所以应同样适用《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视电视购物公司的法律顾问、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岳成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
在电视为媒介的销售方式中,电视台是作为广告发布者的身份参与其中的。所以,电视台在电视购物这种营销方式下的权利义务应适用关于广告发布者的相关规定。
而“明星代言”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相关的规制。针对名人、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接拍减肥、丰胸等五类电视购物广告的行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负责人就《关于整顿广播电视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首先应该自律,不能为了商业利益什么都接,尤其是给那些伪劣产品和没有资质的单位代言。但是,该通知的效力极为有限。
在目前针对代言明星缺少立法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杨谦教授认为,“代言明星和媒体构成了共同的发布方,在明星发布消息时,其代表的不是个人,而是公众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