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政府为何喜欢雅芳?真的多层无望?直销在中国还有好的前途吗?
为什么老百姓对我们老看不顺眼?
为什么国家部门老觉得我们是社会不稳定的基因?
为什么工商部门老认为我们既非工商业的经营者、又非消费者?
为什么很多直销前辈和精英、培训专家和权威们,纷纷退出直销行业?
本文中的绝大部分已刊载于《经贸世界》2005年5月第32页
思考三:两“推”分开
一、直销法(规)中应该明确:直销公司的主流消费群体到底是最终消费者(没有受到发财等诱导)?还是经营者?在中国,推销员们不应该成为本公司的主流消费群体。直销团队的扩大,入职增员的扩张,是要加强多方位、多渠道的推荐工作。但是不应该强迫入职新员工掏钱买单成为消费主体。过半数的主流消费群体应该是最终消费者。
二、虽然要提倡多多消费本公司,热爱本公司,扶持本公司,但是不能挂着推销的羊头,而实际是卖的推荐的狗肉,愣把上帝当着下线来发展,还美其名曰这是世界的最新消费理论,并声称这是世界通用的模式。
即使以前这样做过,一直这样做过,也不代表中国特色直销将来也必须这么做!
三、在向大部分的客户推销产品时,绝不应涉及到“推荐”,两推不应同时捆绑进行;
只是沟通产品推销给最终消费者,不应暗示推荐当直销员,更不暗示拉人入会后还能获得上线保荐新人的收入。
四、强迫认购没有真诚的消费者。推销时夹杂推荐,将干扰着消费者对货真价实理念的偏离。不是真诚使用产品、而是利用产品企图一夜暴富;如果绝大多数消费者是为了高额回报而消费,消费就不再理性,相当一部分消费是无用乃至过度的消费。非法传销的恶果已为无数的公害悲惨事实所证明,只是上线乐开花,下线想自杀。
五、不能当混血儿,又是消费者,又是经营者。工商局说的很明白:你是消费者,我会按消保法保护您的权益;你若是经营者,我更是会用工商法规来保护您正当权益。
可惜,你是谁?你以自己经营的资格又去骗了那么多下线来消费,说得清你是什么法律主体身份吗?一本糊涂帐,只好是:凡是传销人员一律按集体诈骗而论,受害也一律不受理。
例如去年12月9日《新商报》通栏大标题报导:一名传销女子在使用沐浴露后饱受“变脸”之痛,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认为——购买目的不纯很难讨回公道。有苦你能到那里诉说?只好是自作自受吧!
《北京青年报》 2004年08月05日报导:听信了传销公司的鬼话,首钢退休老工人白增喜把自己多年积攒下来的两万多元血汗钱扔进了传销公司拿不回来。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获悉,该院以传销行为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为由,当庭作出裁定驳回白增喜的起诉。
所以,中国特色直销员的主要职责是推销产品,或组团推销产品,不强迫兼当消费者。
六、多层直销必须成为促进和谐、维护稳定,公平诚信、得到公众和政府的认可才有前途。因此,必须彻底杜绝拉人头所造成的传销动乱、两推要分开,欺诈不再,金字塔要远离,多层倍增才可能被政府接受。
因此,中国直销宁肯暂时放弃买单加盟消费致富的旧规则,开展轰轰烈烈的卖单达标销售致富的中国特色新模式,再不能给拉人头有可乘之机。让真诚的直销(产品)成为社会时尚,恶心的传销(模式),在中国淡化,直销不要变质为设陷阱、玩制度的游戏。不是强迫消费者硬要加入经济型的教会组织,发财人的俱乐部。
那美丽的、又高尚的直销才可能在神州大地冉冉升起。
最后,请参考外国的直销法规,检讨中国这些年的模式。
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制订的直销的商德守则中第2.14节的原文如下:
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不得以介绍顾客给卖方即可享受折扣或折现方式,作为引诱顾客购买产品或服务,而此折扣或折现优待并无任何保障。
韩国《直销法》摘录
第32条 禁止
1.一个多层次销售者不许有下列行为:
(3)给传销商、或新参加者强加存货负担,不论什么名目都不允许,例如:入会货、试用产品、销售工具、销售额、培训费等等。
(4)强加给传销商发展下线数量。
(9)通过传销商,强迫其下线购买产品和服务。
(10)对产品和服务实行安排销售。
(11)对传销商发展下线支付奖金,或在发起奖金之外又支付奖金。
3.多层传销公司不能支持或教唆传销商从事上述行为。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针对金字塔行为制定。该法规定,任何人在商业活动中采取如下方法直接或间接的引诱一个属于非商人的消费者购买产品、服务、权力,即属于滚雪球销售行为。
其方法是指。他们担保,如果该消费者介绍新消费者与他们达成同样交易,该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产品、服务、或某种权力时获得特殊报偿。所谓同样交易是指,这个新消费者也是通过介绍另一个新消费者来获得产品、服务、或某种权力的特殊报偿。
美国《禁止金字塔销售术法》
肯塔基州、亚力桑那州、犹他州等49个州的《禁止金字塔销售术法》和美国国会“2002年反金字塔式促销法案”第2款(1)规定了“金字塔式销售术”的概念,即“金字塔式促销计划是这样的企业:
(A)给参与者的回报来自于新加入者所付出的金额;
(B)向新参与者做出许诺,给其投资以巨额回报;
(C)使用诈骗或欺诈的销售方式,导致资源有限的、不知情的个人受害。
新加坡《多层销售和金字塔销售(禁止)法案》
第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满足“除以不高于展销品或资料的成本价格购买展销品或资料、且不用于再销售以外,不得要求个人在参与计划或安排时付出任何利益或购买任何产品”的条件者,即不构成金字塔式推销计划或安排。
马来西亚(第500号法令)
第7条第1款规定:“对于那些以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人,其获利方式不是从销售或转手销售货物和服务的数量中获得金钱利益,而是以付出代价,购买获取金钱利益的机会;这机会是通过自己或由其它人士诱惑他人加入这种直销计划中,并从中获利;这种申请不会获得批准”(反金字塔)。
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1978年II月11日法律策101号 1979年5月11日实施、1988年修改)
第一条(目的)
鉴于无限连锁链终会断层,而又利用人的侥幸心,给不少参加者造成经济损失,本法律禁止该种行为,并通过就有关防止的调查和启蒙活动作出规定,防止无限连锁链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第二条(定义)
本法律所指“无限连锁链”的定义所下。捐献金钱物品的参加者无限地增加,最初加入的成员的位次排在先,以后参加者以二以上的倍率连锁式和阶段式的递增,后来参加者的位次根据其参加的顺序排在后面。位次在先的成员从位次在后的成员所捐款的金钱中得到高于自己所捐款的金钱物品的金额或数量的金钱物品。"无限连锁链"是指以上所述为内容的金钱物品的分配组织。
第三条(禁止无限连锁链)
请回忆中国的法规,这些年来在中国的多层直销模式的所作所为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直销行业里的诸多发财承诺,诱人加盟的诸多好处,违反这一条没有?)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我们看看现在流行的直销奖金制度,作为一个直销入职者,强迫他消费购买一套产品没有?而且要花钱买到规定的价位才能获得展业的资格,这是自愿消费吗?属不属于强买、强卖?符不符合消费者保护法?)
因此,我期待着《直销法》的尽早出台,也只有在法律的规范下,人们才能真正享受到直销方式带来的高质产品、方便服务、亲情友谊、终生满足,让消费变得轻松、纯洁、和愉快且没有阴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