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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浅谈网上传销案件的管辖
2006-7-25 14:39:00 来源:中国工商报

  网上传销是指主要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传销形式。《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对网上传销案件的查处作出了专门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的即属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该规定简化了网上传销案件的认定条件,明确了主管部门,有利于对网上传   销进行及时、有效地打击。由于互联网具有跨地域性、传播范围广、受众分散广泛等特点,如何确定网上传销案件管辖权成为执法机关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其解决对于网上传销查禁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执法协调与配合具有重要意义。在具体实践中,确定网上传销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是确定网上传销案件管辖权的第一步。

  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和违法行为的结果地。由于互联网无边界的特点,只要违法分子在互联网上发布了传销信息,就可以传播到任何与互联网联通的地区,诱使浏览信息的人加入传销组织。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所有与互联网联通地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具有管辖权。但在实践中,具体由哪个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更为合适,需要结合网上传销的运作模式,找出网上传销的主要违法行为地来确定。

  从网上传销的运作模式看,其违法行为可以分解为“信息链”与“资金链”的运作,具体包括几个分行为:组织者操作服务器设立网站,发布传销信息;参加者通过登录网站、利用网站继续发展下线,从事传销;下线人员通过银行汇兑、邮政汇款等方式交纳入门费和领取“奖金”;上线人员从下线人员交纳的钱财中获取收益。上述四个分行为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网上传销的全部实施过程,任何一个分行为的实施地都是网上传销行为的主要实施地之一。

  网上传销的主要实施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组织者的操作地。组织者通过直接操作服务器或操作计算机终端设备组建、管理、使用网站,组织传销活动的地区,其一般是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组织者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

  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组织者和参加者必须通过在服务器上操作(无论是直接操作还是通过计算机终端设备操作)才能进行网上传销,因此服务器所在地一定是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之一。有的网上传销,其服务器所在地同时就是组织者的操作地。但由于组织者往往租借第三方的服务器,或为逃避查处在异地架设服务器,所以服务器所在地与组织者操作地往往并不相同。

  参加者操作地。参加者通过计算机终端登录网站、利用网站发展下线等操作的地区,其一般是参加者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

  参加者交纳“入门费”地和领取“奖金”地。指参加者实际交纳“入门费”行为或领取“奖金”行为的地区,如:参加者的汇款地、交钱地,提取汇款地等,其一般也是参加者的操作地。

  上线人员收取钱财地和发放“奖金”地。指上线人员实际从事收取“入门费”行为或发放“奖金”行为的地区,如:上线人员的提款地、汇出下线人员“奖金”地等。

  违法行为的结果地是违法行为的危害结果发生地。根据《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传销的危害主要在于“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对网上传销是否造成以及造成怎样的危害结果也应据此进行判断,网上传销危害结果的发生地即应是上述危害结果发生的地区。

  在具体判断危害结果发生地时应注意:网上传销与危害结果之间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必须是由网上传销直接引发的,间接引发或者网上传销不起主导因素的不宜视为网上传销的危害结果发生地。如:张某在广东打工,在当地参加了网上传销,为筹措“入门费”,谎称生病,骗取四川老家的父母2000元钱。就此例而言,该网上传销的直接危害结果就是张某的钱财被骗,至于张某是通过何种手段得到的钱财则不是网上传销的直接危害结果。所以四川不宜视为该网上传销的危害结果发生地。由于传销的大多数参加者也是受害者,网上传销的危害结果发生地往往也是参加者被骗钱财地,因此,参加者交纳“入门费”地也是危害结果发生地之一,是判断危害结果发生地的重要标准。

  综上,组织者和参加者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参加者交纳“入门费”地和领取“奖金”地、上线人员收取钱财地和发放“奖金”地,以及危害结果发生地属于网上传销的主要违法行为地。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案件进行管辖,有利于抓住人员、钱款、服务器等关键环节,掌握线索、证据,及时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处罚决定的执行,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也有利于对传销网站的取缔、封堵,对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便利条件行为进行查处,防止传销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因此,实践中,在各地均对网上传销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以主要违法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主进行管辖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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