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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自由裁量权不再一口说了算
2006-7-10 21:18:00 来源:安徽现代农村报

  过去工商部门执法时发生的轻重失衡、宽严失度、滥用执法权现象将会得到有效抑止。从7月1日开始,安徽省工商系统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该规则细化、统一量罚尺度,使工商执法人员实行阳光执法。

  安徽省工商局有关人士介绍,工商执法人员过去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较大, 有时因人情关系因素,同样现象,但是处罚的差别过大。例如,如有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对同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是5-20万,执法人员就可以在5万到20万之间自由裁量。为合理、合法、科学地行使行征处罚自由裁量权,新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及配套制度《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列举出工商行政法规具有处罚幅度的条款,并对违法种类、程度等进行划分,逐一细化了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幅度。此规则的施行,可有效制约工商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徇私情、滥处罚等现象。读者朋友如果遇到类似现象,还可拨打本报“民情热线”详细咨询。(本报记者王明存)

  《直销管理条例》八十一、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额30万元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十一、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一)直销企业及其直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

  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社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社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销企业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构成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

  九十三、九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处以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以8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

  3,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处以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胁迫他厶参加传销的,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再次参加传销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 卓仕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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