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直销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规范和加强税收监管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直销行业税收征管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依照相关税法开展的对直销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二是国家按照税法对直销从业人员开展的税收管理工作。由于直销行业的特殊性,如计酬方式复杂、直销员流动性强、直销活动比较隐蔽等特征,直销员的税务管理存在一些技术和监管上的难题,这也为政府合理合法地规范直销行业提出了挑战。
中国大陆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引进直销经营模式,经过十多年的观察和研究,国税总局于1997年7月1日颁布实施了《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1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第92号文件),这是大陆第一个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个专门针对直销员制定的税收法规。该《通知》比较系统的规定了直销员征税问题中的征税对象、税种、额度、征收方式等一系列问题,条理清晰,在当时直销行业发展比较混乱的情况下,有效地改善了对该行业的税收征管,最大限度的减少了税源的流失,维护了国家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该法规所规范的内容,包含了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两种形式,随着2005年]2月《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实施,多层次直销被全面禁止,这个专门的税收法规也相应地被废止。2目前,中国大陆暂时没有新的针对直销员的税收法规,对直销员的税务管理在法律上处于空白状态。但《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里却明文规定直销企业每月15日前,须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上月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明细情况。鉴于此种情况,有关部门只能将直销员税收管理纳入传统行业的税务管理,依靠已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来指导直销员的纳税征管工作。一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直销行业的特殊性,造成了税源的流失,同时也极大的制约了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与《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制定的初衷相违背;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暂时没有出台新的关于直销员税收征管的管理办法,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上,各地方政府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这也不利于大陆税收体制的规范和完善,有违税收的公平性原则。鉴于以上种种原因,规范直销员的税收征管势在必行。
众所周知,美国是直销的发源地,也是现今世界上直销销售额最大的国家,政府对直销业的监管制度比较成熟;而台湾地区直销业发展的历程与大陆非常类似,二者的文化和法律环境也比较接近。在美国和台湾地区,直销包括多层次直销和单层次直销两种形式,因此美国和台湾当局制定的直销员税收法律法规对多层次直销的直销员和单层次直销的直销员都适用。然而中国大陆日前《直销管理条例》定义的直销只包括单层次直销,因此针对直销员的税收立法也只适用于单层次直销的直销员,不过一旦合理制定了直销员税收的法律条款,即使今后大陆直销的外延有所扩大,原有法规的大部分条款,如直销员的性质认定、税款的征收方式等规定仍然可以继续沿用,只需要补充直销员收入构成的种类和所增收入部分适用税种及税率的规定即可。也就是说,针对单层次直销直销员的税收立法具有很好的扩展性,法规不会因为直销外延的变化而产生实质性的变动。
尽管美国和台湾对直销的定义与目前中国人陆的定义有一些出入,二者的税收体制和征管环境上同大陆也存在一定差异,但笔者希望结合中国大陆的实际情况,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美国、台湾地区关于直销员的税收征管制度以及中国大陆2005年12月之前在直销员税收征管问题上的做法,为大陆当前单层次直销的税收立法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注释:
1、1997年大陆对“direct selling”翻译是“传销”,它包括多层次和单层次两种合法形式,故在通知中也采用此种译法。为了与现在大陆的规定相符,本方中涉及到这一通知相关规定的地方均可改用“直销”。
2、1998年至2004年期间,直销在中国大陆处于全面禁止阶段。大陆对于1998年以前已经注册为直销企业的部分企业采取了店铺加直销员的转型经营模式。这个时期大陆对于直销员的税收征管基本上还是沿用了1997年《通知》的规定。
直销员税收问题的跨国比较之摘要
自2005年12月1日中国大陆开始施行《直销管理条例》以来,直销业在大陆的发展进入了新阶段。由于直销活动的特点,直销员的税收征管问题一直是直销行业监管中的重要议题。然而大陆在新的直销法框架下,尚未对这一问题专门立法,实际操作中也因无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征收工作的混乩。本文通过对美国、台湾地区以及中国大陆2005年以前直销员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对比研究,着重其立法思路和征税方式的系统介绍与横向比较,在大陆单层次直销的既定前提下,结合税收体制的特征,针对直销员税收立法提出了相关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