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欺诈是指商法人、商自然人在买卖过程中以欺骗手段牟取暴利的一种违法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它是大量存在的必然现象。必然性不等于合理性和合法性,要对其进行理性的思考,分析其存在的形式、揭示其产生的原因,才能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和打击。
(一)
商业欺诈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欺诈行为已超出商业领域范围,既表现在流通领域,也表现在社会各个层次;既表现在商品交换行为,也表现在商品流通的各个环节;既构成民事纠纷,也构成刑事条件。不仅仅侵犯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还危及到广大群众的身心安全,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立。按以商业欺诈发生的范围和方式,基本上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以商品为媒介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假冒伪劣。造假售假的范围非常广泛,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大到整个地下经济,凡属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部门而生产的产品,均属于假货范围,小到对具体产品,假广告、假信息、假品牌、假名牌,均为造假、售假和侵权行为。有的搞虚假包装、豪华包装、配套包装等手段,以华丽包装为诱饵,达到高价出售,巧取豪夺的目的。更为恶劣的是,为了牟取暴利,应用低劣、有害的投入品,生产毒酒、毒盐、毒米、毒面,直接造成消费者中毒和死亡。
二是利用交易方式和销售形式进行欺骗和欺诈活动,达到非法牟取暴利的目的。最典型的、涉面最广、危害最大的莫不过非法“传销”。它利用传销(直销)的营销方式,搞“金字塔”、“老鼠会”,传销“概念”或“金钱”,或以象征性保健品或化妆品为掩护,以“快速致富”为诱饵,高价传销,达到欺骗消费者从中鱼利的目的;坑害合作伙伴或合作对方;第三,利用连锁形式、以开超市为幌子,贪财到一定程度,卷款潜逃,坑害厂商和供应商,影响社会的稳定,损害零售商形象。第四价格欺诈。主要表现为:虚报成本,高价出售;虚假打折,先提后打;虚假馈赠,有名无实;虚假返券,误导购买等等。
三是社会欺诈,涉及面较广,主要是借口社会公益活动、宗教信仰、慈善事业,骗取钱财而进行的诈骗活动;其次通过虚假婚介、招工、招生、参军,以骗取保证金(押金)、报名费、中介费和服装费等;第三利用中介组织,以牟取暴利为目的,进行造假帐、假评估、假审计等形式,达到偷税、评级发行债券和发行股票的目的。第四利用各种非法手段,盗窃、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专利和知识产权等。
四是垄断欺诈,主要表现为行政主管部门,以权经商,以商谋私,利用其对某一行业、某一产品、某一市场的垄断地位,制定霸主条款,实行强买强卖,收取超额利润;或与相关部门、企业相勾结,实行垄断价格。限制他人购买,限制他人经营,以及禁止和封锁地区间商品流通等。另外,一些地痞、流氓、黑社会性质的乌合之众,欺行霸市,用武力威胁,强收保护费等,也属于商业欺诈范围。
(二)
商业欺诈人性思考。人性都具有两面性的,从善从恶都不是天生的,“人之初,性本善”,孩子是纯真、无邪的,但在成长过程中,由于社会环境、家庭条件、个人修养不同,“人之中,性异样”,人性发生分化,不仅使一些人私欲膨胀,走上犯罪的道路,也使一些人见利忘义,做出损人利已的商业欺诈,加上人们逐利心理作用,所以商业欺诈就成为常见的社会现象。不仅存在于有形产品,而且扩大到各种领域,手段更加高明,欺骗更大,可以说无空不入,无处不在。
商业欺诈的职业道德思考。所谓道德是指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内容十分丰富,如仁、义、礼、智、信、忠、孝、节、悌、温、良、恭、俭、让等等。而商业职业道德的精髓是“诚”与“真”,“诚实待客”、“真货真价”,才能维护交易双方的切身利益、保证交换稳定、正常、持久的进行下去。“诚”与“真”的对立面则是欺诈与虚伪。因此,任何形式的欺诈与虚伪都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在侵犯、损害对方利益的同时,也损害自己的形象,陷自己于“奸商”行列。
商业欺诈经济学思考。一切经济行为最终都要再现为交换行业,把商品卖出去,换回货币实现商品价值的同时,实现企业的社会价值。作为经济人本身就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参与经济活动,推动社会发展,另一方面存在利益动机,容易产生“见利忘义”的行为。因此,商业欺诈就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这是经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和职业道德堕落的表现。一是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商业欺诈所再现的形式也不同,在商品经济初级阶段,商人主导市场,采取压级压价手段欺压等待商品出售的手工业和广大农民,“采取不道德的手段达到不道德的目的”(马克思语),在商品经济发达阶段,由于科学的进步、信息发展,商业欺诈就采取更加隐避、更加狡猾、更加伪装的形式,才能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二是供求态势不同,商业欺诈的重点和采取方式也不同,在商品短缺的条件下,以造假、售假为主,重在数量,而在商品富裕的条件,商业欺诈都重点表现为品牌、名牌上做文章,以劣顶优、以次顶好。三是市场成熟程度不同,商业欺诈的范围和造成影响的程度也不一样,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体制转轨过程出现的空档、空白和空隙,多头经商,交易无序;部门垄断,行为“专营”;假冒伪劣、不择手段。不仅加大了执法难度,而且也助长了贪污、浪费、行贿、受贿等不正之风。随着改革的深入,法制的健全和市场机制的完善,商业欺诈的形式又会产生新的变化。
商业欺诈的法律思考。在贸易活动中,经济立法的核心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打击商业欺诈等非活动活动。我国目前,法制不健全,“商法”尚未建立,“反垄断法”正在起草,“直销法”刚刚出世,即使已实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还不够成熟完善。许多商业欺诈及其变化形式还处于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状态。加上执法不严,都会给商业欺诈以可乘之机。
(三)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商业欺诈采取的是伪装、虚假,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容易与其他商业行为相混淆,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因此:
第一必须分清商业本质与商业欺诈的区别。由于商业欺诈的大量存在,使人们厌恶,从而得出“无商不奸”、“无商不诈”的结果,把许多社会问题都归罪于商业化的结果。商业的本质是利他的行为,它是为服务而产生、为服务而发展,没有服务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它是以利他为前提达到自己的目的。任何一种商业活动如果不首先满足社会的某种需要(商品或服务),它的获利就是非法或违法的。商业欺诈是商法人、商自然人机会主义和职业道德堕落的表现,不是商业的本质特征。
第二商业投机与商业欺诈的区别。世人往往把投机当成商业欺诈,进行排斥,混淆了两者的界限。从字义上理解,投机是抓住机会,积极收入之念,而在英语字典中,更具体释为“冒损失之风险买卖货物、股票、证券等,希望在价格变动中获利”。投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商业投机与商业欺诈是性质不同,商业投机对市场发展起到流动性、波动性和调节性的作用,有利于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欺诈只对市场产生破坏性的负面作用;没有任何益处可言。是获利手段不同,商业投机是获取商品、股票、期货的差价,而商业欺诈是以造假、欺骗形式对消费者利益的直接侵犯;三是承担的风险不同,商业投机要承担全部的经济风险,以投入为代价,而商业欺诈要承担法律为代价,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是评价标准不同,商业投机的合法性取决于发生时空的特定的法律界限和道德取向,而商业欺诈在任何条件下都是违法和非法行为。
第三要区别合法投机与非法投机的界限。商业投机作为经济人的行为,同样存在着非理性行为,因此,要区别合法投机与非法投机的界限。合法的商业投机是在国家政策方针、法令规定下进行的。例如,商品期货市场的买空卖空。商品的长途贩运,均是利用时空差异获取价格差额的一种经济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合法性。
非法投机实质上是商业欺诈,是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通过非法手段触犯国家或有关部门的法律、法令和规定,从中获取非法收入的一种经济行为。如价格欺诈、假合同、假发票、偷税漏税、非法走私、非法转口贸易等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生产和流通秩序,破坏了国家对市场的有效管理。
划分合法投机与非法投机的标准是:
1. 经营主体的合法性。即有证经营还是无证经营,是否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登记或批准取得合法身份。
2. 经营行为的规范性。是遵纪守法,遵循商业道德,采取正当的竞争手段和经营方式。
3. 经营范围的政策性。经营项目、品种是否超出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
4. 市场机会的均等性。即有无利用权力,实行地区、行业垄断,欺行霸市,进行价格控制。
5. 经营利润的合理性。即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注:见黄国雄《现代商学概论》,中国城市出版社 2001年版。)
第四直销与传销的区别。目前我们用直销法代替传销法把这两个界限混淆了,实际上直销是传统、也是普遍推行的一种销售方式,是指产品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直接销售给用户,它包括厂家自设门市部、前店后厂的销售形式,以及邮购、电话购物、上门推销等。而传销产生于二战以后,由于战后经济不景气,一些厂家动员职工家属和社会闲散人员,以自己对商品消费和使用的感受,进行推销活动。后来虽有反复,但由于具有以下特点:①推销的是产品,而不是概念或其他;②推销人员首先是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有亲身感受,后才成为推销员,③推销费用来自流通费用的节省,而不是层层加码,或高价出售,以层层分取高额利润等等。因此,必须严格分清直销与传销的界限;合法传销与非法传销的界限;合法传销企业的传销活动与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的界限。任何一种非法传销,包括“老鼠会”、“金字塔”、“金钱传销”、“概念传销”,以骗取广大消费者钱财的,均属商业欺诈范围。
(四)
防范制止和打击商业欺诈既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既需要考虑它的艰巨性、复杂性和反复性;也要本标兼治、防打结合,齐抓共管。因此,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一、规范交易主体。第一,严格界定商的行为,商业赢利来自直接或间接为社会提供商品、劳务、信息、技术和资金而应得的差价或报酬,这是正当、应得的收入,而任何商人、商业组织来自非法的掠夺、欺诈和贿赂,均属于欺诈行为,都不是商的正当活动;第二,规范主体的社会责任。任何一个商自然人和商法人必须承担与其组织形式,经营规模相一致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第三,建立和健全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市场化不等于自由化和无序化,相反的市场化程度越高,越需要进行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第四,经营主体的合法性,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法经营者,有证经营,合法主体,才能从事合法经商。总之,主体无序是市场无序的根本原因:
二、交易行为的规范。任何一种商业欺诈都是对交易行为的扭曲、导化和错位。第一市场经济是规范经济,自由交易是在尊重市场规律、规矩、规则下进行的,是在国家法律、商业惯例、交易契约多层次制约下的交易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正、公平、公开,达到等价交换、平等互利的目的。第二、经营行为的规范性: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职业道德和国际惯例,遵守市场交易规则,维护消费者复兴,防止不正当竞争;第三,经营范围的政策性,遵照国家专营专卖政策,严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毒品、黄色制品和走私制品”。
三、市场运行机制的规范。自发性不等于自觉性,只有自觉性才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保证。第一,要培育和健全市场体系,创造宽松、有序的市场环境,不能保证交易高效、有序、平等进行;第二,制定严格的市场禁入条例,在扩大市场开放、推动市场化进程的同时,对一切商业欺诈要进行严惩、严罚,实行“定期禁入”、“行业禁入”和“终身禁入”制度,净化市场环境,规范交易行为;第三,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市场运行自调、自组织、自管理的功能,以自律为基础,充公发挥行业协会监督、管理、规范的能力;第四,规范市场服务制度,建立和完善市场服务体系,明确服务范围、落实服务责任,明码收费标准,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规范政府干预行为。国家干预是市场稳定、运行有序、繁荣发展的保证,但干预过度、滥用干预权力,不仅会产生腐败现象,同时,也会为不法商人提供可乘之机,导致商业欺诈滋生。第一,规范市场干预制度,包括国家干预的范围、条件、手段和途径。明确干预职能部门和职责范围,建立相对稳定的干预体系,加强市场统一管理。防止政出多门,相互干忧,管而无序,管而不力;第二,规范市场竞争制度,制定反垄断法,防止主管部门、公众团体和公用事业单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政治权力,进行部门垄断、行业垄断和价格垄断,强买强卖,产生权力欺诈;第三,规范市场处罚制度,处罚混乱、罚出多头,罚而无法,也是造成市场无序的重要原因。要坚持法律依据、法定机构、法定程序三位一体惩罚制度,依法执法,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