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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黄国雄:打击商业欺诈亦需规范政府干预行为
2006-6-2 22:37:00 来源:中国商报

  提起商业欺诈,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就是虚假打折、非法传销等,实际上由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造成的垄断欺诈也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商业欺诈是大量存在的必然现象。但笔者认为,必然性不等于合理性和合法性,要对其进行理性的思考,分析其存在的形式、揭示其产 生的原因,才能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和打击。

  商业欺诈的类型

  按以商业欺诈发生的范围和方式,基本上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以商品为媒介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假冒伪劣。造假售假的范围非常广泛,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大到整个地下经济,凡属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部门而生产的产品,均属于假货范围,小到对具体产品,假广告、假信息、假品牌、假名牌,均为造假、售假和侵权行为。有的搞虚假包装、豪华包装、配套包装等手段,以华丽包装为诱饵,达到高价出售,巧取豪夺的目的。更为恶劣的是,为了牟取暴利,应用低劣、有害的投入品,生产毒酒、毒盐、毒米、毒面,直接造成消费者中毒和死亡。

  利用交易方式和销售形式进行欺骗和欺诈活动,达到非法牟取暴利的目的。最典型的、涉面最广、危害最大的莫不过非法“传销”。它利用传销(直销)的营销方式,搞“金字塔”、“老鼠会”,传销“概念”或“金钱”,或以象征性保健品或化妆品为掩护,以“快速致富”为诱饵,高价传销,达到欺骗消费者从中渔利的目的;坑害合作伙伴或合作对方;第三,利用连锁形式、以开超市为幌子,贪财到一定程度,卷款潜逃,坑害厂商和供应商,影响社会的稳定,损害零售商形象。第四价格欺诈。主要表现为虚报成本,高价出售;虚假打折,先提后打;虚假馈赠,有名无实;虚假返券,误导购买等等。

  社会欺诈涉及面较广,主要是借口社会公益活动、宗教信仰、慈善事业,骗取钱财而进行的诈骗活动;其次通过虚假婚介、招工、招生、参军,以骗取保证金(押金)、报名费、中介费和服装费等;第三利用中介组织,以牟取暴利为目的,进行造假账、假评估、假审计等形式,达到偷税、评级发行债券和发行股票的目的。第四利用各种非法手段,盗窃、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专利和知识产权等。

  垄断欺诈主要表现为行政主管部门以权经商,以商谋私,利用其对某一行业、某一产品、某一市场的垄断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实行强买强卖,收取超额利润;或与相关部门、企业相勾结,实行垄断价格。限制他人购买、限制他人经营以及禁止和封锁地区间商品流通等。另外,一些地痞、流氓、黑社会性质的乌合之众,欺行霸市,用武力威胁,强收保护费等,也属于商业欺诈范围。

  当然,商业欺诈的产生与人性、职业道德有关,但也与我国目前法律不健全大有关系。目前,我国“商法”尚未建立,“反垄断法”正在起草,“直销法”刚刚出世,即使已实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还不够成熟完善。许多商业欺诈及其变化形式还处于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状态。加上执法不严,都会给商业欺诈以可乘之机。

  注意四个区分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商业欺诈采取的是伪装、虚假,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容易与其他商业行为相混淆,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因此:

  必须分清商业本质与商业欺诈的区别。由于商业欺诈的大量存在,使人们厌恶,从而得出“无商不奸”、“无商不诈”的结果,把许多社会问题都归罪于商业化的结果。商业的本质是利他的行为,它是为服务而产生、为服务而发展,没有服务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它是以利他为前提达到自己的目的。任何一种商业活动如果不首先满足社会的某种需要(商品或服务),它的获利就是非法或违法的。商业欺诈是商法人、商自然人机会主义和职业道德堕落的表现,不是商业的本质特征。

  商业投机与商业欺诈的区别。世人往往把投机当成商业欺诈,进行排斥,混淆了两者的界限。从字义上理解,投机是抓住机会,积极收入之念,而在英语字典中,更具体解释为“冒损失之风险买卖货物、股票、证券等,希望在价格变动中获利”。投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商业投机与商业欺诈性质不同,商业投机对市场发展起到流动性、波动性和调节性的作用,有利于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欺诈只对市场产生破坏性的负面作用,没有任何益处可言;获利手段不同,商业投机是获取商品、股票、期货的差价,而商业欺诈是以造假、欺骗形式对消费者利益的直接侵犯;承担的风险不同,商业投机要承担全部的经济风险,以投入为代价,而商业欺诈要以承担法律为代价,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评价标准不同,商业投机的合法性取决于发生时空的特定的法律界限和道德取向,而商业欺诈在任何条件下都是违法和非法行为。

  区别合法投机与非法投机的界限。商业投机作为经济人的行为,同样存在着非理性行为,因此,要区别合法投机与非法投机的界限。合法的商业投机是在国家政策方针、法令规定下进行的。例如商品期货市场的买空卖空。商品的长途贩运,均是利用时空差异获取价格差额的一种经济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合法性。

  非法投机实质上是商业欺诈,是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通过非法手段触犯国家或有关部门的法律、法令和规定,从中获取非法收入的一种经济行为。如价格欺诈、假合同、假发票、偷税漏税、非法走私、非法转口贸易等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生产和流通秩序,破坏了国家对市场的有效管理。

  笔者认为,划分合法投机与非法投机的标准是:

  经营主体的合法性,即有证经营还是无证经营,是否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登记或批准取得合法身份;经营行为的规范性,是否遵纪守法,遵循商业道德,采取正当的竞争手段和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政策性,经营项目、品种是否超出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市场机会的均等性,即有无利用权力,实行地区、行业垄断,欺行霸市,进行价格控制;经营利润的合理性,即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

  直销与传销的区别。目前我们用直销法代替传销法把这两个界限混淆了,实际上直销是传统、也是普遍推行的一种销售方式,是指产品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直接销售给用户,它包括厂家自设门市部、前店后厂的销售形式以及邮购、电话购物、上门推销等。而传销产生于二战以后,由于战后经济不景气,一些厂家动员职工家属和社会闲散人员,以自己对商品消费和使用的感受,进行推销活动。后来虽有反复,但由于具有以下特点:推销的是产品,而不是概念或其他;推销人员首先是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有亲身感受,后才成为推销员,推销费用来自流通费用的节省,而不是层层加码,或高价出售,以层层分取高额利润等等。 

  因此,必须严格分清直销与传销的界限;合法传销与非法传销的界限;合法传销企业的传销活动与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的界限。任何一种非法传销,包括“老鼠会”、“金字塔”、“金钱传销”、“概念传销”,以骗取广大消费者钱财的,均属商业欺诈范围。

  如何打击商业欺诈

  防范制止和打击商业欺诈既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既需要考虑它的艰巨性、复杂性和反复性;也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齐抓共管。因此,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规范交易主体。第一,严格界定商业的行为,商业赢利来自直接或间接为社会提供商品、劳务、信息、技术和资金而应得的差价或报酬,这是正当、应得的收入,而任何商人、商业组织来自非法的掠夺、欺诈和贿赂,均属于欺诈行为,都不是正当活动。第二,规范主体的社会责任。任何一个商自然人和商法人必须承担与其组织形式,经营规模相一致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第三,建立和健全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市场化不等于自由化和无序化,相反的市场化程度越高,越需要进行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第四,经营主体的合法性,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法经营者,有证经营,合法主体,才能从事合法经商。总之,主体无序是市场无序的根本原因:

  交易行为的规范。任何一种商业欺诈都是对交易行为的扭曲、异化和错位。第一,市场经济是规范经济,自由交易是在尊重市场规律、规矩、规则下进行的,是在国家法律、商业惯例、交易契约多层次制约下的交易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正、公平、公开,达到等价交换、平等互利的目的。第二,经营行为的规范性。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职业道德和国际惯例,遵守市场交易规则,维护消费者复兴,防止不正当竞争。经营范围的政策性。遵照国家专营专卖政策,严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毒品、黄色制品和走私制品”。

  市场运行机制的规范。自发性不等于自觉性,只有自觉性才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保证。第一,要培育和健全市场体系,创造宽松、有序的市场环境,保证交易高效、有序、平等进行。第二,制定严格的市场禁入条例,在扩大市场开放、推动市场化进程的同时,对一切商业欺诈要进行严惩、严罚,实行“定期禁入”、“行业禁入”和“终身禁入”制度,净化市场环境,规范交易行为。第三,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市场运行自调、自组织、自管理的功能,以自律为基础,充公发挥行业协会监督、管理、规范的能力。第四,规范市场服务制度,建立和完善市场服务体系,明确服务范围、落实服务责任,明码收费标准,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规范政府干预行为。国家干预是市场稳定、运行有序、繁荣发展的保证,但干预过度、滥用干预权力,不仅会产生腐败现象,同时也会为不法商人提供可乘之机,导致商业欺诈滋生。第一,规范市场干预制度,包括国家干预的范围、条件、手段和途径。明确干预职能部门和职责范围,建立相对稳定的干预体系,加强市场统一管理。防止政出多门,相互干忧,管而无序,管而不力。第二,规范市场竞争制度,制定反垄断法,防止主管部门、公众团体和公用事业单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政治权力,进行部门垄断、行业垄断和价格垄断,强买强卖,产生权力欺诈。第三,规范市场处罚制度,处罚混乱、罚出多头,罚而无法也是造成市场无序的重要原因。要坚持法律依据、法定机构、法定程序三位一体的惩罚制度,依法执法,严格执法。

  (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黄国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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