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确定的直销定义特别要在消费者前面加进“最终”二字,就能从规则上避免传销公司,利用消费货款来充当招募直销员获得资格之前交纳的非法的入门费。因为最终消费者就已经确定了这个消费者的身份,不能随意充当可以转身为经销者的方便前提。然而,那种必须先消费才能有资格销售的这种所谓的直销基本特征?它就太赤裸裸地是在为传销行为,提供方便转移身份偷渡的保护。这种说法只能说是世界上一小部分人的私下设局。请大家注意在世界直销协会联盟的《商德约法》中从来就没有这样的直销基本特征规定——必须先消费然后才能销售的规矩,而且《商德约法》倒是把消费者(顾客)和直销者分成了2个不同系列(各有ABCD四个方面)的规则、互相独立的进行世界直销行业的指导,这就是说“消销”二字从来没有在世界通行规则上要捆绑进行过,“消销”捆绑孪生的所谓的上述直销基本特征,只是别有用心之人的伪直销规则歪作;为了掩盖传销骗钱,而私下设定的一个“局”、一个“套”——所谓必须首先充当变相投资的“消费者”,这才真正是传销最重要的基本特征,而不是直销的基本特征!!!
去年7月18日直销监管局副处长刘敏说:参加直销的人把商品直接卖给最终消费者,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报酬。不存在着发展下线,发展人员的情况。
直销给最终消费者时,虽然也是要消费者花钱的,但由于法规成最终之后,这些付出钱财的最终消费者当时目的只是对产品的需求、终止在只是为了消费,花钱的当时、并没有出现是为了继续经销发财当下线的另一个目的而购买,这样的花钱、并没有被传销所误导和欺诈,消费是理性的。真正的严格执行条例,中国特色的直销不会出现难民、不会出现广大地区的传销毒瘤,不会对中华文化、道德带来如此巨大的侵蚀。
也就不会采取骗最终消费人来经商发财、或以他能获得“致富”机会去勾引最终消费者口袋里的钱,这样就不会涉嫌传销。直销人不能把必须自己先花钱消费,当作为从事直销事业的起点,以免堕入传销陷阱;更不能主要依赖营销工作者自己内部的重复消费,自销、自消,来维持公司的生存。
如果要求首先作为一个消费者!才能成为直销员,这种“消费商”概念将消费身份与销售经商身份合一,也违反了中国的工商法规,难怪最高法院早在前几年就英明地作出决定:传销人受骗、得不到法律保护,既不立案,而且在罚没处分传销行为时,不退还“消费” 款项。因为说不清你是个啥?如果真是消费者、受害者,应该按照消保法来保护你,可你又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害人的传销商,又不能按照工商法来保护商人应得的利益,明摆着是个不伦不类的杂种,所以消费商是名不正言不顺的。
所以中华工商时报2005-11-14程武著文说:“经”“消”分离成重中之重。直销企业将消费者与经营者完全分离开来,才是防止传销行为的发生,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解决办法。作为消费者不用为了经营而超能力的消费;作为经营者不用拉上帝当下线而超出条例搞传销。
其次,通过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全面分离,经营者的利益将完全依赖于如何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如何为自身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而不再不惜以牺牲服务和质量为代价换取眼前的短期利益,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直销产业自身的声誉。
再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全面分离,经营者才能将退换货制度执行到位,使得消费者享受服务的权利更好地得到保证,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的需求就是企业的发展方向与动力,在消费者尝到了健康直销带来的好处后,同样促进直销产业本身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