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多层次直销立法的建议
对于中国多层次直销制度的立法虽尚待时日,但立法研究却时不我待。未雨绸缪的前期研究;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对于多层次直销法律制度的构建,显然首先是考虑中国的国情和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处理好与现行直销立法的衔接。对此建议如下:
关于立法指导思想的定位。建议多层次直销立法的指导思想应是在保证秩序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发挥多层次直销的效率,以此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关于立法形式。鉴于多层次直销与单层次直销的差异,规制多层次直销与单层次直销的指导思想也有所不同,因此,应当考虑对多层次直销单独立法,法律位阶应当是行政法规,以保证非法的整体效力和强制实施力。
关于界定多层次直销与非法传销的规则。在多层次直销立法中,要明确界定多层次直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别,并对非法传销予以严厉打击。
从国外立法实践看,界定多层次直销与非法传销主要有两种方法:其一,概括式立法,即通过定义明确界定非法传销行为。例如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第2条的规定。1其二,列举式立法,即通过列举违法行为方式进行界定。2中国的多层次直销守法有必要对非法传销行为作一个明确界定,以便区分这两种行为。
关于市场准入条件。多层次直销立法中应设定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通过政府审批的形式严格控制多层次直销企业的质量和数量,以防止直销行业的混乱。
建议多层次直销立法的市场准入包括以下条件:一是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二是进入多层次直销的企业性质严格限定为生产性企业。三是限定多层次直销商品范围。
关于冷静期制度。鉴于中国直销业起步较晚,消费者不够成熟,应当给消费者和直销员较长的冷静期,给直销商更长的冷静期。同时完善直销企业对直销商剩余产品的回购制度。
关于教育培训制度。应明确规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培训活动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全程监管;同时,培训只能由本企业进行。
关于多层次直销监管制度。包括政府监管,社会监管,尤其应更加加强行业协会监管。
关于多层次直销的法律责任。多层次直销立法中应当明确各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惩罚方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释:
1: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第2条规定:“捐献金钱物品的参加者无限的增加,最初加入的成员的位次排在先,以后参加者以二以上的倍率链锁式和阶段式递增,后来参加者的位次根据其参加的顺序排在后面。位次在先的成员从位次在后的成员所捐献的金钱中得到高于自己所捐献的金钱物品的金额或数量的金钱物品。‘无限连锁链’是指以上述为内容的金钱物品的分配组织。”
2、这种方法并不明确规定何谓非法传销行为,而是列举出某些行为属法律禁止范畴。例如,中国台湾地区的《多层次直销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多层次直销公司不得有任何要求申请加入购买贵商品或缴纳高额费用的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