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多层次直销法律制度的条件
首先,需要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国家经济、政治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多层次直销制度同样需要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在多层次直销制度中,直销员与企业的联系不像传统销售和单层次直销那么紧密,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对整个多层次直销体系造成影响。同时,由于联系的松散,一旦出现问题,解决的速度也相对缓慢,由此需要付出较大的社会成本。有鉴于此,就需要直销企业及直销员具有更强的自我约束力。而创造这种自我约束力的最好途径就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与多层次直销相关的包括:一是产品信用。直销企业应当切实保证自己产品的品牌信用,在产品宣传、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都诚实守信。二是商业信用。直销企业在经营管理和从事商业活动时,要恪守诚信原则。直销人员在推销商品和发展团队时,要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三是消费者信用。消费者在与直销员交易时,做到按时付款、正确使用商品。
其次,需要完善的配套法规。确立多层次直销制度,必须完善配套法律法规。除了规范多层次直销制度的专门法规以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当体现有关多层次直销的规定。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 乃至《刑法》等法律中,都应当制定有关多层次直销的条款,以便从多个角度和层面规制多层次直销行为。
再次,需要规范的直销企业。直销企业是多层次直销最重要的主体,既生产产品,又负责管理其下属的直销人员,而产品质量的优劣和直销人员的管理都是多层次直销的核心。因此,建立规范的直销企业是中国确立多层次直销制度的必备因素。从现状看,中国目前大多数有规模的直销企业都是国外的大公司,国内的相对较少。但是,日前的立法环境很适合国内各类直销企业的发展壮大。当规范的直销企业达到一定的规模和数量,中国也就具备了开放多层次直销的条件。
最后,需要高素质的直销人员。在中国,从事直销行业的人员比较复杂,但大多数是中低收入者及下岗人员。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直销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和地区,直销人员一般都有着较高的收入和较高的社会地位。由于直销员是直销行业中最为活跃的因素,且直接接触社会,最能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直销发展水平,所以,直销业的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直销员。中国要开放多层次直销,必须以足够数量的高素质直销员作为基础,保证多层次直销合法运营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