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策划直销研究专业机构
北京泛太直销研究院
|首 页|行业新闻|政策法律|行业领域|宏观战略|研究成果|大师之见|学者专栏|经典案例|专 题|工 具|
|渠 道|竞争策略|营销模式|品牌策略|产品策略|健康服务|保健文化|环球视点|连锁专卖|期 刊|书 评|
|企 业|直销制度|直销文化|直销产品|直销教育|直销知识|演讲沟通|成功励志|人物专访|团 队|论 坛|
 
 
    热点专题
·罗麦药业
·直销发展与管理国际论坛
·广东康力
·金士力
·雅芳
·如新中国
·宁波三生
·南京中脉
·特博威
·友姆国际
·妮芙露
·昂泰集团
·三株集团
·雅筑国际
·嘉康利
·美商捷星
·美商欣光
·美商富尔
·天津健龙
·e科士威
·绿之韵
·中兴广润
·真善美
·美商永久
·优莎纳
·克丽缇娜
·美商福莱
·美商理想家
·上海富迪
    专家推荐
·杨谦:还原历史 铭记教训 遵守法律
·消费商模式的“多层次”意义解读
·贾亚光:应从中药里挖掘健康产业商机
·漫谈海外直销产品的包装
·安利下月店销经销直销三模式并行
·商务部“连珠炮”整肃直销市场
·杨谦:洗脑是怎么发生的?
·美乐家:倡导换品牌运动
·中国崩盘直销企业启示录
·保健食品将步入品牌时代

  当前位置: 首 页 > 观点专栏 > 直销百家

文章内容
中国直销立法展望之一
2007-2-24 15:38:00 来源:直销中国网

  中国现行直销立法的实施现状及发展预期

  1.直销企业在当前中国直销法律环境下的机遇

  《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认了直销企业及其直销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尽管《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模式的开放仍有限制,对直销活动的条件和程序也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毕竟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可了直销的合法地位,采用了前所未有的法律位阶对直销行为予以规制。立法赋予“直销”合法地位的现实意义十分重大,不仅有利于直销企业光明正大、理直气壮地开展直销业务,合法地生存与发展,而且有利于纠正人们固有观念对直销的误解。

  《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出台,为各个直销企业在直销市场的公平竞争奠定了基础。鉴于以前直销市场不同程度的混乱,非法传销猖獗等问题,1998年4月中国政府全面禁止了传销及国内企业的直销。然而,对于一些外资直销企业却给予了转型的“特权”。1998年6月,中国政府发出通知,允许在华开展直销业务的安利、雅芳等十家外资企业转变成“店铺+推销员”的经营方式。这使得中国大陆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直销领域无缘相会,更谈不上展开公平竞争。《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出台,赋予了内外资企业相同的待遇,直销企业的经营者可以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公正、公平、公开的展开竞争,在理论上和法律上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奠定了基础。

  另外,直销法规的本土特色为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直销企业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直销管理条例》充分考虑到中国的相关国情,以坚持稳定为基调,为业已存在的直销企业指明了改制方向,促使这些企业抓住机遇,规划企业的近期和长远发展。《直销管理条例》的出台对准备加入直销行业的企业来说,更是良好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直销立法为我国直销业的发展提供了和谐的环境。现行直销法规宽严相济,注重操作性,凡符合直销法规规定的条件,能够依照法规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直销企业的主体,依法应当得到批准。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凡依法取得从事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均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同等地受到国家法律的调整利保护。

  2.当前直销企业所面临的挑战

  出于对中国直销业渐进性发展的考虑,《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对直销企业的准入制度进行了较为严格的强制性规范。具体表现为:较高的准入门槛、直销模式的立法限制、计酬比例的法定上限、强制的“三大制度”(退换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保证金制度)以及严格的法律责任等等。虽然直销业在中国现行立法环境下已经重新解禁,但各种类型直销企业在中国的发展仍允满着挑战。

  大型直销企业面临的挑战包括:首先,改进计酬方式。凡采用团队计酬方式,多层次计酬方式的大型直销企业,今后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否则,将无法获得允许经营的直销牌照或者被视为传销而受到查处。对于以前或正在采用团队计酬方式、多层次计酬方式的大型直销企业,不可避免要调整现有的市场计划、改变相关的制度。其次,重组营销队伍。良好的人脉关系是直销企业宝贵的资源,《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出台以后,伴随着多层次直销模式与团队计酬方式的禁止,大型直销企业可能会发生直销人员分化、人脉关系断层和营销队伍重组的情况,颇费时日的队伍整合、培训、磨合必然带来新的挑战。再次,申领直销牌照的条件相对严格。

  按照规定,除其他条件外,申领直销牌照必须满足“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规定。由于过去中国直销市场环境严重失范,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掌握的情况,能够长达五年“出污泥而不染”的直销企业并不多见。

  中小直销企业面临的挑战是:一方面,迈不进直销行业的门槛。《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拟设立的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还要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这两道门槛势必挡住大量中小企业的进入。另一方面,即使进了门槛也难以与实力雄厚的大型直销企业竞争。中小直销企业与大型直销企业不仅在资金、规模等外在的条件方面很不对称,而且在内部管理、市场风险防范与化解的能力等方面也不能等量齐观。《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实施后,这种不对称情况将会越发严重,中小直销企业在竞争中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

  3.中国直销立法的展望

  《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直销立法进程已步入正轨。无论社会各界对这两个条例如何解读,都不能否认这是立法者针对中国直销市场的失范,而在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的权衡中做出的审慎选择,其对中国直销业的规范发展和全面影响不可低估。

  中国立法的实事求是态度和与时俱进的品格,需要直销立法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反映作为直销立法调整对象的直销企业、直销员和直销行为发展的方向,使直销行业在自身有序、稳定、协调发展的同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政府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直销立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循序渐进逐步开放直销行业的原则,通过直销立法规范中国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再通过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中国的直销立法。中国的直销立法是发展中的立法,不是终极的立法。中国的直销行业所处的客观环境及行业自身,与世间万物一样,都是发展变化的,人们对直销的认识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国外任何一个直销行业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几乎都经历过直销立法的几度调控,中国的直销立法也不可能脱离事物发展的规律而一蹴而就。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诸多方面的立法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逐步修订、完善,例如中国的公司法在1993年的立法中不允许一个自然人建立所谓的一人公司,随着中国公司立法环境的变化和公司实践的发展,2005年的中国公司法修订中,明确规定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突破了公司法原有的理论和制度。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反映立法者所代表的民众的意志和利益,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直销立法同任何立法—样,必须反映立法者所代表的社会民众的利益诉求,并上升到立法指导思想,进而成为法律条文。在理论上,任何立法都是人们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认识,随着人类认识不断深化,立法的水平一定会不断提高,但不会终止。由此,现行的直销立法是对中国直销行业长期发展的阶段性总结,是当前人们对直销认识的结果,随着今后直销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人们对直销的认识必将逐步深化,未来的直销立法会反映出未来某个特定时间和空间的直销实践,与人们对直销的认识。在本质上,现行直销立法是一部反映中国直销行业实践的具有时代特色和国情特点的法规,具有明显的过渡性。

  从长远看,中国的直销立法仍有较大的调整空间:

  第一,进一步放开单层次直销市场。《直销管理条例》关于严格的企业准入限制,复杂的审批制度,高额的保证金要求,严格的监管制度等规定对于稳定中国当前的直销市场秩序,打击非法传销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但是,从长远看,随着中国直销业的不断成熟以及相关环境的好转,逐步减少限制、更大程度地放开直销市场是中国直销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单层次直销法律关系仅仅表现为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关系,相对易于管理,所以适时的更大程度地开放单层次直销市场,是我国直销立法的未来发展趋势。其放开的目的就在于给中小直销企业更多的生存空间,让更多的社会群体获得就业机会。

  第二,有步骤地认同多层次直销制度。从国外的直销立法实践看,无论立法多么详尽、准确,也很难截然分开单层次直销与多层次直销的关系。  《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明确禁止多层次直销。然而,法律在追求秩序的同时,  不应忽略对效率的维护。现在,中国许多大型直销企业发展都不同程度受到了单层次直销规定的影响,期待解禁。随着今后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政府监管水平的提高,直销市场秩序的逐渐稳定,开放多层次直销的条件成熟,中国政府应当考虑逐步放开对多层次直销形式的限制。因此,承认和规范多层次直销是中国未来直销立法的另一个趋势,也足中国政府从稳定直销业发展到促进直销业发展的一个转折点。相对于“进一步放开单层次直销市场”而言,开放多层次直销市场需要中国政府进行全新的立法规制,因此难度相对较大,不仅需要必须的客观条件,而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步骤。

                      

    
【责任编辑】 韩晶
相关内容 打印】 【关闭窗口
相关主题
参与评论
 
>> 查看所有评论
姓名: Email:
内容: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北京泛太营销策划中心”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北京泛太营销策划中心,转载、摘编上述作品,应注明“来源:北京泛太营销策划中心”。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北京泛太营销策划中心)”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Copyright (C) 2003-2008 ppds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北京泛太营销策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