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策划直销研究专业机构
北京泛太直销研究院
|首 页|行业新闻|政策法律|行业领域|宏观战略|研究成果|大师之见|学者专栏|经典案例|专 题|工 具|
|渠 道|竞争策略|营销模式|品牌策略|产品策略|健康服务|保健文化|环球视点|连锁专卖|期 刊|书 评|
|企 业|直销制度|直销文化|直销产品|直销教育|直销知识|演讲沟通|成功励志|人物专访|团 队|论 坛|
 
 
    热点专题
·罗麦药业
·直销发展与管理国际论坛
·广东康力
·金士力
·雅芳
·如新中国
·宁波三生
·南京中脉
·特博威
·友姆国际
·妮芙露
·昂泰集团
·三株集团
·雅筑国际
·嘉康利
·美商捷星
·美商欣光
·美商富尔
·天津健龙
·e科士威
·绿之韵
·中兴广润
·真善美
·美商永久
·优莎纳
·克丽缇娜
·美商福莱
·美商理想家
·上海富迪
    专家推荐
·杨谦:还原历史 铭记教训 遵守法律
·消费商模式的“多层次”意义解读
·贾亚光:应从中药里挖掘健康产业商机
·漫谈海外直销产品的包装
·安利下月店销经销直销三模式并行
·商务部“连珠炮”整肃直销市场
·杨谦:洗脑是怎么发生的?
·美乐家:倡导换品牌运动
·中国崩盘直销企业启示录
·保健食品将步入品牌时代

  当前位置: 首 页 > 观点专栏 > 直销百家

文章内容
固定营业场所有助于直销业发展
2007-1-29 10:37:00 来源:财富导刊

  1998年,我国批准了10家原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为“店铺+雇佣推销员”的经营模式,店铺成为这种模式的必要条件。转型企业虽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直销 企业,但已经具备了一些直销的特征。直销是否需要设立固定营业场所?直销所指的固定营业场所是否仅指店铺这一种形式?本文拟就这一直销学术研究和立法中一直争议的核心问题进行分析。   

  直销企业需要设立固定营业场所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交通、通讯、邮政等设施还很落后,设立固定营业场所,不仅可以解决直销员的诚信问题,还可以充分发挥冷静期、退换货制度的救济功能,为直销业的发展提供保障。因此,从立法和实践的角度看,直销企业应当设立固定营业场所。 

   首先,从直销的概念来看,设立固定营业场所符合直销的本质。直销是一种离开固定营业场所(away from fixed location)销售的行为,而不是没有固定经营场所(without fixed location)的经营行为,前者更反映了直销的本意。据了解,很多在香港从事直销活动的公司都设有固定营业场所,如安利公司在香港就设有3个固定营业场所。  

  其次,设立固定营业场所有利于法律与实践的有机延续。通过转型,中国直销管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继续要求直销企业设立固定营业场所也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国外在这方面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从这点看,设立固定营业场所符合国际关于直销立法与实践的惯例。 

  再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直销立法的宗旨。中国的消费群体仍然习惯于传统商业的销售模式,管理者在对传统模式的管理过程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管理机制更倾向于传统的属地和级别管辖。因此,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设立固定营业场所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固定营业场所包括店铺等多种形式 

  直销企业设立固定营业场所从事直销活动,从理论上讲,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设立侵权机构、物流配送分销中心、店铺等,其前提是要能起到应有的救济保障作用,且能符合现行的社会体制和法律规定。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同时在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直销企业的固定营业场所由两部分组成,即省级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服务网点的主要职能是满足产品展示、价格展示、退换货以及提货、储存、接受订货、代收货款等其它功能,与传统商业店铺的销售职能有较大差异。这一点既是直销企业遵从“无固定营业地点”基本业态规律的体现,也是和转型企业“店铺+雇佣推销员”形式的重要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的固定营业场所,由其所承担的功能决定应当是物质的,而不是虚拟的,即网络店铺、电视商场等不能作为固定营业场所。 

  如何设置固定营业场所 

  从转型企业的实践看,单纯从行政区划角度来考虑设立固定营业地点是片面和不切实际的,而按照市场区域划分又与现行管理体制,特别是行政监督管辖产生矛盾。为避免上述问题,采用市场区域划分为主,市场区域划分与行政区划相结合,可能更为实际。所以,在设立固定场所时,法律只规定到省,省里结合市场区域与市场监管能力自行确定。《条例》第十条规定:服务网点的设立(包括数量)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商务部也几次发函就此问题进行具体规定,解决了关于固定营业场所设置和数量问题。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谁来担当服务网点的主体?客观分析起来,作为承担直销企业责任义务的服务网点,必须是直销企业自设的分支机构担任投资主体;作为传统商业职能的服务网点,可以是合资、合作等多种投资方式并存的市场独立主体,比如店铺。承担销售职能的服务网点,应当具备市场主体资质,不承担销售等经营职能的,可以不具备主体资质。 

  直销企业借助社会服务来承担服务网点的职能,法律并没有禁止。不过,这种经营模式与连锁经营等营销模式如何划分,是一个需要解决的课题。 

  如何设立服务网点,商务部做了详细的程序性要求。企业申报时,只要提交其在拟从事直销地区的服务网点具体方案,且网点没有设立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和政府机关等场所,方案得到地方商务主客部门认可。在得到直销批准许可后,可从事直销的企业在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上报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规定不仅符合实际,而且大大减轻了申办企业的负担。 

  如果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地区不需要报批,只需备案。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要求直销企业增加服务网点,但应说明理由。直销企业如果调整服务网点方案,减少服务网点,则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责任编辑】 韩晶
相关内容 打印】 【关闭窗口
相关主题
参与评论
 
>> 查看所有评论
姓名: Email:
内容: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北京泛太营销策划中心”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北京泛太营销策划中心,转载、摘编上述作品,应注明“来源:北京泛太营销策划中心”。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北京泛太营销策划中心)”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Copyright (C) 2003-2008 ppds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北京泛太营销策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