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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立法有待完善 北大教授呼吁开放多层次直销
2007-1-18 10:16:0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在近日召开的“中国直销产业发展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就直销 立法的完善与开放多层次直销的可能性发表了意见建议。  

  刘凯湘直言不讳地说,《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必须肯定其积极作用,毕竟第一次从立法层面确认了直销是一种合法的商业营销模式,有利于直销业走向规范。但解读两个条例,其立法宗旨是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中可以看出,政府部门是怀有一种保守心态、怀疑心态来制定条例的。尤其是只允许单层次直销,禁止多层次直销。显然是谨慎有余,开放不足。  

  刘凯湘说,直销立法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从政府的审慎、保守走到慢慢开放。直销确实是在商业营销模式当中比较特殊一种模式,有一定的风险。 

  但是,刘凯湘认为,直销立法应该是鼓励交易的。他说,直销说到底是一种交易方式、商业营销方式,任何关于商业营销的交易法律,如果最终不是鼓励这种交易,而是限制这种交易,甚至禁止这种交易,它就不能说是好的法律。民商法也是体现这种理念的,倡导公平交易。 

  其次,立法应该完成法律界定。按照条例对直销的定义,只要你不是向最终的消费者推销产品和服务,你就不是直销,不是直销是什么?就是传销?!这就很麻烦。直销和传销在法律上的界定,必须要清晰。 

  刘凯湘说,两个条例难免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一是计酬方式30%的比例控制问题,难以符合客观实际;二是直销员队伍,因制度变化可能发生动荡;三是由于直销员的资格限制,可能降低未来从业人员的层次;四是否定多层次直销,可能会阻碍直销业的长远和良性发展。 

  刘凯湘称,现行法规在实施中显然会遇到问题。实施成本应该比较低、效果比较好,才是一个好的法律法规,立法目的才能实现。如果实施过程问题很多,人们都想怎么来规避你,这样的立法问题就很大。通过立法来人为地制造灰色地带,会导致不公平竞争。按照现行法规企业很难做下去,胆大一点就会搞变通,变相实行多层次直销。比如说直销员自己注册公司,或把直销员变成公司员工,还有经销商加员工制之类。 

  刘凯湘提出:“应在立法中真正明确规定对金字塔式销售的限制,使相关人员包括消费者知道,真正非法的有危害的,就是金字塔式销售。” 

  刘凯湘说,市场准入属商务部以及下属机构,市场经营属工商总局以及下属机构,公安机关也介入,打击传销。其实,在监管方面,行业组织可以起作用,全国性的、地区性的、行业性的(如保健品、化妆品),都成立协会,社会监管多一些,不要光依赖政府监管。另外,作为一个行政法规立法以后,还有相关的很多问题,需要通过部门规章之类比较完备的体系规范。从法律责任上,比如说对于连带责任问题,消费者退货换货问题责任倒置的,这些都是对消费者有利的,还应该增加一些对直销企业有利的条款,要多赢。 

  刘凯湘还说,关于开放多层次直销的可能性,首先应该充分认识到多层次直销的合理性,包括理论基础,体现按劳取酬,鼓励交易,符合国际惯例。“现在有学者乐观提出,8年到10年会实现多层次直销,这个具体时间很难准确预测,但是我看还是挺符合实际的。多层次直销最终会得到承认,在多种场合我都秉承这样的思路,呼吁政府最终要开放多层次的直销。”刘凯湘这样说。

                      

    
【责任编辑】 韩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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