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禁止传销条例》),并分别于11月1曰和12有1曰起施行。近曰,记者就我市贯
彻执行两个《条例》情况,采访了雅安市工商局副局长李钟。
问:什么是直销?开放直销业是否也意味着允许传销?
答:所谓直销,《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很清楚。直销是指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开放直销也并不意味着允许传销。去年国家在颁布《直销管理条例》的同时还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其目的就是在开放并规范直销的同时,一如既往地严厉打击传销。《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实际上禁止了团队计酬),并对提取报酬作了严格的限期。这也从计酬制
订上对直销和传销作了区分。凡是合规定的直销都是合法的,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传销则是非法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将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坚决打击。
问:哪些行为是《直销管理条例》所规范的?
答:《直销管理条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权。对下列行为将予以查处:
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设定直销企业和分支机构许可的;直销企业违反变更登记规定的;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的;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直销员违反推销产品时应遵守的规定的;直销企业不按规定公示价格的;直销企业向直销员支付报酬和换货、退货违反规定的;直销企业未依照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直销企业违反关于保证金的规定的;最后还规定了同时违反《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将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处罚。
问:我国对直销业的政策是正确引导、趋利避害、稳步开放、规范发展。而对传销实行坚决打击和禁止的政策。那么传销有哪些危害呢?
答:要谈传销的危害性,必须先了解什么是传销。所谓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传销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财产,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其危害突出表现在:一是传销不仅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传销侵害的多是弱势群体,被骗者多是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和在校学生;三是引发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的道路,加上一些黑势力犯罪团伙参与其中,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四是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冲击,使夫妻反目、父子相向;五是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对参加人员实行精神控制,对其“洗脑”,宣扬所谓的迅速发财致富等传销理论,诱使参加者不择手段大肆从事欺诈活动。
问:哪些行为是《禁止传销条例》明文禁止并坚决打击的?
答:《禁止传销条例》对下列行为将予以查处:组织策划传销的;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的;参加传销的;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在传销中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的。在《禁止传销条例》的法律责任中,对组织策划传销的,依法可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传销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人民群众利益和财产,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威胁了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由于传销活动具有封闭性、隐蔽性、流动性和欺骗性等特点,打击传销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向全社会呼吁:“以抵制传销为荣,以参加传销为耻”、“拒绝传销,从我做起,举报传销,人人有责”、“珍爱家庭,远离传销”、“求职需谨慎,传销是陷阱”、“珍爱亲情,远离传销”、“守法经营,抵制传销”、“全民动手,积极参与打击传销活动”、“禁传销,反欺诈,共建和谐社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高度重视,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与全社会共同努力,对传销活动,始终坚持主动出击,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形成高压态势,决不允许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市形成气候。并逐步建立健全“打、防、控”体系,使传销活动在我市没有立足之地,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