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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直销模式的二次创新
2006-5-27 1:21:00 来源:经贸世界

  ■一个创新方案

  据笔者所知,全球的多层次直销企业无论直销员级别高低,(国内)无论店铺规格如何,从业者要做的基本工作都有三种:消费产品、促销或者销售少量产品发展下级并复制。没有一家企业的经营方式明确地要求直销员或者 店铺以下的终端人员只能从事消费、促销、销售产品以外的工作,这种金字塔结构的模式和计酬规则也没有出现过。据此,笔者另辟蹊径,设计了“金三角终端方案”,其原理是:每一位公司产品的消费者都可以获得公司业务的经营权,可以为公司及其经销商介绍顾客资源(相当于中介)但不进行直接销售,并可以获得公司的奖金分配。具体的终端经营方案是:

  如果你是公司产品的消费者,并有创业、致富的愿望,那么你就可以把你的人脉资源介绍给公司及其经销商,由公司及其经销商在店铺或者通过会议等方式销售产品给你所介绍的人。当消费产生之后,公司及其经销商就会按照公司的制度支付你佣金(《现代汉语词典》将“佣金”一词释义为:买卖时付给中间人的报酬),这是直接佣金;如果你想赚取更多的钱,为公司及其经销商打造一个顾客资源发展网络,就可以把公司的经营顾客资源网络的方法和奖金发放制度介绍给这些新的顾客,让这些新顾客按照这个方法介绍更多的顾客资源给公司及其经销商……当你帮助公司及其经销商打造了一个消费网络和顾客资源发展网络时,他们就会支付给你“顾客资源发展奖金”。

  此方式计酬的原理是:你获得的佣金收入与你介绍的顾客资源网络的消费业绩挂钩。当你的顾客资源网络消费金额达到X万元、X个分支/部门的时候,你就可以申请成为公司的初级经销商,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从事公司产品的销售工作,不再从事顾客资源网络的发展工作。在这里,笔者需要说明一下,介绍顾客资源只可以理解为在公司产品消费者中发展事业伙伴,即发展建设顾客资源网络的事业伙伴,不可以理解为推销、销售产品给消费者等。因为笔者所提出的这个经营方案不允许消费者(个人)销售产品,销售工作是由公司及其经销商这种法人机构或者非法人机构完成的。

  从法律角度看,这个方案把销售工作和发展顾客资源的工作分开了。销售工作的法律主体(主体在法律上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与客体(行为、物品等)相对应)是公司以及经销商,发展顾客资源工作的法律主体是消费者。前者的权利是销售产品,其义务是向消费者支付感谢佣金;后者的权利是获得介绍顾客的感谢佣金,其义务是为公司及其经销商介绍、发展顾客资源。

  形象一点说,这个终端经营方案可以比作是一个黄金三角形的三个金边,简称“金三角方案”:第一个金边是公司产品的消费者为公司和经销商介绍顾客资源,不参与产品的销售。这个金边(过程)的法律主体是消费者;第二个金边是公司及其经销商向顾客推销、销售产品。当消费产生之后,公司及其经销商就要向消费者支付直接佣金。这个过程的法律主体是公司及其经销商;第三个金边是消费者向新的顾客介绍公司的顾客资源发展经营方法和奖金制度,这个过程的法律主体是消费者。如此复制第二个三角形……第N个三角形。

  而公司方面,一是可以规定自由消费和一定金额的消费门槛,不过,固定金额的消费门槛产生的消费收入不可以成为公司或者经销商的全部或者大部分销售收入,否则就可能制造一个金字塔计划组织;二是公司要制定经营顾客资源网络的经营方法、培训方法和奖金制度等,制度可以参照原来的制度制定。三是企业需要切实提高经销商的销售能力,满足这个方案的需要。

  这个终端方案第一次明确地把“发展人员”和“销售”分开了,对以往的方式进行了实质性创新。不过,只要有奖金制度存在,就难免“生产”出虚假的销售行为和消费者,因此这个方案和原直销方式一样也是存在其他两种传销(“拉人头”和“骗取入门费”)风险的。笔者希望能够跟业界朋友对该方案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对划时代时期的直销模式创新,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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