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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管工作的意见
2008-1-9 10:14:00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3、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建立直销监督管理信息报送制度。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重点掌握本辖区查办案件的情况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定期交流直销企业准入和直销市场监督管理情况。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14、建立直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实施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的要求,汇集直销企业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等方面的信用指标,设定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4个等级标准,将直销企业的诚信记录和不良记录纳入信用监督管理系统,作为评价直销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直销企业的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五、依法查处擅自从事直销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

  1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员招募活动的;

  (2)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员培训活动的;

  (3)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销售活动的;

  (4)直销企业超出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

  (5)直销企业超出产品核准范围直销产品的;

  (6)直销企业未完成服务网点备案从事直销活动的。

  1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从事直销活动的同时,要严厉打击以“直销”、“连锁销售”、“特许经营”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违法行为。

  六、按照管辖权限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研究拟定直销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大要案件;指导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直销监督管理工作。

  18、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直销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制度;组织开展对本辖区直销企业或者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的行政指导;受理举报投诉,依职权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重大、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以确定本辖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管辖的具体权限。 

                      

    
【责任编辑】 韩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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