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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管工作的意见
2008-1-9 10:14:00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履行职责,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稳步 推进。随着直销市场的开放,在市场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按照“监管与发展统一、监管与服务统一、监管与维权统一、监管与执法统一”的要求,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对直销企业进行登记管理

  1、明确登记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对直销企业、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及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管理。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区域内设立的开展产品价格展示、介绍、退换货及仅为直销员销售需要而提供储货、发货等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2、规范名称核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业务的省级分公司名称按照“直销企业名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分公司”核准。

  3、核定经营项目。直销企业经营范围中直销经营项目,应当载明直销区域和直销产品范围,文字表述方式为“在经批准的区域内(具体见《直销经营许可证》或政府直销行业管理网站)招募、培训直销员,直销本企业生产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具体产品种类限于《直销经营许可证》或政府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的产品目录)”。

  4、严格登记管辖。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由该企业的原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变更登记;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的省级分公司,由分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登记。

  5、统一法律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直销企业、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及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招募、培训和计酬的监督管理

  6、监督直销员招募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监督并指导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依法招募直销员,指导直销企业把好招募人员资格审核关,防止《直销管理条例》禁止的人员进入直销员队伍。严肃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 

                      

    
【责任编辑】 韩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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