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一)《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与23日)第九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二)《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企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2005年12月15日)。
二、申请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三、申报材料
(一)境内投资者申请从事直销经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直销企业申请表》(此表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领取);
2、投资者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材料;
3、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证明材料;
4、足额缴纳保证金的证明材料;
5、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和披露制度证明材料;
6、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7、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具体方案;
8、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可便于并满足当地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性能、价格和退货的要求,未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的书面认可函;
9、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10、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1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2、企业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