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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网点管理有章可循
2006-9-4 21:33:00 来源:信息导报网

  记者王乃康报道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不久前曾强调,依法守法经营是直销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商务部近期相继制定了《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对我国直销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直销业的发展,直销网点的建设也相应的 迅速发展。记者从商务部网站获悉,为加强对直销行业管理,商务部日前又出台了《直销行业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了直销行业服务网点的设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 

  《办法》强调,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6个月内未能按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服务网点方案的地区从事直销业务,该企业若要在上述地区开展直销业务,应按《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另行申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应当将增设方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的服务网点。 

  商务部要求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服务网点设立的管理工作,若违反《直销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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