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直销管理条例 》及《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开设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凭证,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为现金。
第三条 公司已经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签订了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协议中包括下述内容:
(一)银行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的书面决定支付保证金;
(二)公司不得违反《直销管理条例 》擅自动用保证金,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应及时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通报保证金账户情况,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可以查询公司保证金账户;
(四)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的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条 公司开始从事直销 经营活动3个月后,保证金金额按月进行调整。公司于次月15日前将上月销售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出具,并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备案。
保证金金额保持在公司上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的15%水平。账户余额最低为 2000万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月销售额,如需调增保证金金额的,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递交每月销售额证明文件后5日内将款项划转到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保证金账户;如需调减保证金金额的,按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公司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 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公司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六条 直销员或消费者根据《直销管理条例 》和《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使用保证金的,应当持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和工商总局。
直销员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直销员证及其与直销企业签订的推销合同。消费者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售货凭证或发票。
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接到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使用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指定银行、直销企业和保证金使用申请人。
直销员违反《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根据《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支付保证金后,公司应当自支付之日起30日内将其保证金专门账户的金额补足到《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八条 公司保证金使用情况应及时通过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出具的书面凭证,向指定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十条 直销企业违反《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后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