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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中国“直销”界也要从上到下地反思
2007-9-6 13:41:00 来源:直销沙龙

  中国直销传播网在8月3日有这样一则评论《申牌企业为何屡屡“涉传”?》,文章罗列到:近期,在众多的新闻报道中,关于申牌企业屡屡涉嫌传销的消息不绝于耳,先是山东永春堂6月份在山西晋中被查,一传销窝 点被端,36名传销人员被逮捕,紧接着绿之韵7月份在西昌涉嫌传销,再到最近,已经获得牌照的如新企业黑龙江涉嫌传销。

  作者严法接着指出涉嫌传销的原因:从外部原因来说,目前,企业普遍反映某些地方工商局在执法过程中,对《禁止传销条例》的理解各不相同,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部分地区相关部门利用手中职权,肆意寻租的现象。尤其目前地方财政和国家财政是分别解决大,地方需要自行解决财政问题,而申请牌照的企业毫无疑问就成为了“香饽饽”。这也是申牌企业低调的原因之一。

  当然,不可能忽视的一点就是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不可否认有很多的“直销老鼠”,利用企业的名号和企业的知名度,大肆传销,对于这种行为,企业应该有“壮士断腕”的果敢,坚决予以制裁,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获得长久发展,否则,企业的声誉和品牌必将受其所害。

  我国的直销正处于起步阶段,既需要企业自身不断的努力,也需要企业、政府、从业人员等的通力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可能真正的走向良性健康发展的道路,才能真正的造福于人民,实现企业夙愿。

  我觉得这篇文章四平八稳地指出了问题所在,却没有触及问题的核心。有点像杨谦教授的一篇文章《一场足球、一支队伍和一种体制》,他从中国足球队被乌兹别克斯坦队打得溃不成军入手,总结出中国足球存在的三大问题(过于功利的指导思想;过于僵化的体制;过于弱化的精神培养)之后点题:指责球员是不公平的,指责教练也是不公平的。我认为从上到下都应该认真反思足球现象。这个现象绝不是足球所特有的。“这个现象绝不是足球所特有的”,那么,还有哪些领域是有的呢?作为中国直销理论的泰斗,其实我们压根就没有指望他作为足球的门外汉给足球现象总结个什么问题,倒是希望他能够在他心里有数的直销或者传销领域“从上到下”地给点意见,以期这个行业能够“真正的走向良性健康发展的道路”。而不是这样遮遮掩掩、若有所畏。

  杨谦教授说得一点都不错,指责球员是不公平的,指责教练也是不公平的。也就是说,我们指责“直销老鼠”也是不公平的。至于“(直销老鼠)利用企业的名号和企业的知名度,大肆传销,对于这种行为,企业应该有“壮士断腕”的果敢,坚决予以制裁。”我觉得这简直就是睁眼说瞎话。在中国,有3000万经销商作证,如果按照“两个条例”定义的直销和传销来判断,中国拿牌的和没有拿牌的“直销”企业中有几家不是地下一套地上一套,以“直销”之名行“多层次计酬”之实?连异地邀约的五级三阶制在这个时代也没有谁不是说自己干的是直销。

  兵行险道,剑走偏锋。本刊特约记者陈亮有一篇文章《“店推店”助力“伪直销”》,他在采访安利公司总裁黄德荫的时候,黄德荫告诉他,种种经营方式都是经过市场自然演化出来的,只要店推店经营模式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他就认为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关德园先生有一篇演讲叫做《多层次直销不是非法传销》,这不明摆着玩着文字游戏说“两个条例”是不对的吗?至于“两个条例”是不是形同虚设?我想它最大好处就是给了执法部门最大的“执法”空间。

  像严法所说的“企业普遍反映某些地方工商局在执法过程中,对《禁止传销条例》的理解各不相同,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简直是笑话,依据“两个条例”的表述之明确,根本不可能产生“理解的不同”。我们再来看看《禁止传销条例》讲了什么。

  首先看对传销的定义: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已经讲得够清楚了吧?根据条例的定义,在执法人员的眼里,把中国所有“多层次计酬”的直销公司当成传销公司处理,都不为过。对于“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传销行为,应该给予怎样的处理?请看: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马无野水不肥,人无横财不富。作为全球最大的multi-level marketing公司,安利每年从中国带走170亿人民币,即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也伤不及安利的皮毛。而执法部门有可能“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吗?当然是不会。要不然,年复一年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香饽饽”岂不是被自己断送了?那好,只要你别在我的地盘玩的太出格,咱就掩耳盗铃地让你忙活,还跟你心照不宣的哥俩好,六六六。在中国,没有安利这么大实力却罚得起的公司可谓遍地都是。关德园先生可以不理“两个条例”给直销和传销下定义,那我也来定义一下:凡是出了事的就是传销,还没有出事的则是直销。可见,直销公司在中国除了市场部格外重要之外,公关部尤其需要增加支出预算。要不然,麻烦可就大了,你就在家里等着“涉传”的消息吧。

  去年年底,网络上出现这样一条新闻:一个嫖客逛窑子的时候,那位妓女告诉嫖客自己是如何被骗的,委托嫖客帮助她向公安机关报案,救她出去。嫖客果真按妓女的要求去做了,没有想到,他一阐明事情原委就被公安部门抓起来。其罪名是嫖娼,并且处以罚款。网上从而展开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大讨论,妓女与嫖客,谁对谁错?结论是公安机关才是罪魁祸首。你既然让人家存在,而抓到人家又罚人家的款。这是不是会引起公众的怀疑:你留着人家存在的原因何在?

  “两个条例”赫然摆在那里。执法人员分辨不出直销与传销的区别,是专业水准不够,建议下岗接受再教育;分辨了传销与直销,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你玩忽职守,理应开除。作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甚至以非法手段处理犯法的事情,则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还罪加一等。

  我们且不谈多层次直销或者传销是危害群众还是造福群众。如今,传销在中国的土地上大行其道,有失水准、严重变节的执法人员罪责难逃。

  指责经销商是不公平的,指责“直销”公司也是不公平的,看来,中国大陆的直销现象是应该“从上到下”地反思一下了

                      

    
【责任编辑】 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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