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消费者与直销员的合法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制订本办法。
一、消费者购买产品退换货规定:
1. 消费者购买产品之日起30日
内,产品未开封的、未污染的可以凭发票或销售凭证向企业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
2. 出示购买的产品、发票或销售凭证。
3. 产品外观应符合未开封、未污染并仍可销售的,产品应与凭证上登记的批号、标注号与产品外包装上标明的一致。
4. 符合上述要求的自提出退换货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销售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或退货。
5. 消费者在服务网点购买的,在该服务网点办理。消费者通过直销员购买的,由直销 员办理,也可以到当地服务网点办理。
6.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从购买之日起超出30日,不予办理退换货(特殊情况除外,具体处理由理科公司决定)。
7、直销员所在地服务网点不得拒绝办理消费者购买的产品的退换货。
二、直销员购买的产品退换货规定:
1. 直销员购买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未污染的可凭服务网点开具的销售凭证向购买产品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
2. 出示直销员证与推销合同。
3. 出示购买的产品与销售凭证。
4. 产品外观,应符合未开封、未污染并仍可销售,产品应与凭证上登记的批号、标注号与产品外包装上标明的一致。
5. 直销 员退货产品数:单品种不能超出20盒。
6. 符合上述要求的自提出退换货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销售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或退货。
7. 直销员购买的产品从购买之日起超出30日,不予办理退换货(特殊情况除外,具体处理由理科公司决定)。
8. 购买的产品在当月内已作为业绩报单已并收取报酬的,其产品不能退换。
9. 推销合同终止或本人退出直销,其产品可办理退货。其具体按上述条款办理,并收回推销合同书,直销员证(服务网点收办后交回理科公司)。
三、其他:
1. 本办法中指明的消费者、直销 员办理退货时所需的乘车费、托运费等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公司、分支机构、服务网点不予承担。
2. 办理退换货各服务网点,在消费者上门来办理并符合要求的,当天可以办理的不得以7日为期而拖延办理,消费者要求直销员办理退换的,直销员必须在三天内按手续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办理。
3. 因其它原因,消费者、直销员无法办理退换货,可以向理科公司或分支机构提出办理退换货。联系电话:0760——5316986(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