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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关注如新 “员工待遇”诉讼案件
2006-6-16 13:37:00

  在直销企业翘首企盼第二批牌照颁布的非常时期,如新公司却被卷进了前员工的维权诉讼风波。2006年6月19日,如新原高级业务经理李嘉杰将与如新(中国)日用 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如新公司”)对簿公堂。这将成为直销法颁布之后,国内首起直销员工维权案。如新公司,也因此受到了业界的关注。

  李嘉杰认为如新每个月规定销售员必须无条件购买相当数额的销售产品,这种规定本身并不合理,所以如新(中国)应该归还之前购买产品的花销;同时,虽然执行“员工制”,如新(中国)为员工缴纳的“四金”却是从自己工资里扣除,李嘉杰认为这部分钱也应该由如新公司返还。此外,就是补发如新中国承诺员工的提成。  

  针对本案所关注的焦点,笔者近日走访了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刘忠律师,请他从律师的角度对此案作出评析。

  如新是否“涉嫌传销“?

  李嘉杰表示,如新公司要求所有业务员每个月都必须购买1500元的公司  

  货物,这个已经基本符合了《禁止传销条例》中的规定,条例中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

  据如新公司人士介绍说,“所有销售员也是直接与公司签署的合同,受公司的直接管理,不存在上下线的关系,自然也就不会有靠线下人员业绩获得奖金的情况。因此,自然也不存在传销的可能性。”

  如新是否涉嫌传销?这个不仅仅是如新一个公司的事情,而是所有直销企业都关注的,毕竟,每个直销公司或多或少的都存在每个月的固定消费,但是长久以来一直没有执法和审判机构对此作出限定。

  刘忠律师表示,对这个问题上,预计法院并不会在判决中提及,因为法院仅仅只会从一个民事案件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审判。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这个更应该是直销监管部门判断的事情,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对于公司是否涉嫌“传销”,这个涉及的是一个刑事问题,而不是民事问题,因此,法院不会对如新是否传销进行说明。

  同时,他还认为,在对直销、传销的定性和审判上,我国的直销法律体系仍需要完善。作为经销商,其状告公司的行为,更多的是民事案件。公司是否传销,则是由公诉机关提起的刑事案件。因此,个人即使有再多,再确定的证据证明某公司是传销,也不能够自己向法院提起某公司是传销的诉讼,因为他不符合主体资格。

  二、固定消费是否合理、合法?

  从去年4月份开始,如新所有业务员必须每月强制签ARO,此后每人每月必须购买1500元的公司货品。在前半年,购买产品可以享受8.5折;此后可以享受8折优惠。“如果要做见习销售人员,首先要保证每个月的购买数额,否则只能以9折的价格,以顾客身份购买,不可以做销售员。”如新(中国)工作人员对记者明确解释说。

  对于让李嘉杰感到不满的“如新规定销售员每个月必须无条件购买相当数额的销售产品”,如新公司人士首先否认有强制购买的规定存在。他表示,如新公司仅仅有任务制度, “抛开如新公司不说,制定销售任务是现在企业的共同做法,这样才能让员工根据业绩得到基本工资加提成的收入。”

  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合法?刘忠律师认为,作为两个民事主体,员工有权接受或者拒绝公司提出的条件,如果接受了,表示他们之间就该约定已经达成了协议。而这种所谓的“霸王条款”、“格式合同”,员工是可以不接受的。目前各企业都有固定消费,数额各不相同,这样的固定消费,如果员工或者经销商认可了,就是合法的,不存在违法的问题。

  但是在同时,刘忠律师也表示,作为公司的员工,他们与公司之间已经成立了劳动关系,这是他们主要的法律关系,因此他们的关系应该收到《劳动法》的调整。而将公司员工作为公司产品的主要消费群体,这又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这就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之间的调和。

  笔者也认为,如果想要成为如新公司的员工,享有员工的待遇,必须消费如新公司的产品,这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但是对于这种霸王条款,弱势的消费者或者“员工”又怎么能和强势的公司相抗衡呢?

  三、“四金”应由谁缴纳?

  此案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员工的“四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险一金”应该由谁来承担?

  刘忠律师介绍说,根据国家规定,三险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一金则是指: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三险一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支付,定期上缴,存入以个人身份开设的保险账户或公积金账户,由相关社会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三险一金”的计算缴纳方法各个地方略有不同,但缴纳双方是确定的。因此,四金应该是企业和个人两者共同缴纳的。

  与此同时,笔者也向劳动局咨询目前的缴纳状况,他们表示,目前有的企业主动承担员工应缴纳的费用,以此作为员工的福利待遇,这是可以的。而对于企业应缴纳的部分,是不可以转移到员工身上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四、“员工待遇”能否实至明归

  作为第一起直销员工维权案件,其判决结果如何?这个不得而知,笔者预测,无非也就是一些民事方面的数额之争,也不会对如新公司和社会产生很大的冲击。

  但是从另一方面,笔者想到的是,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调整其业务模式,如新的员工制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一。但是调整后的业务模式,在关于员工的实质性的福利待遇方面,是一个表面功夫?还是能够真正的做到?员工是否真正能够享受员工的待遇呢?

  这个笔者无从得知,仅仅希望的是,广大的经销商和从业人员能够和李嘉杰一样,尽管处于弱势群体,但是依旧敢于争取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法规的出台,已经改变了以前“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而各种业务模式的出台,也让从业人员有了一个明确的身份,这种身份,将是从业人员维权的依据!毕竟作为一个员工,还是有劳动法规方面的保护的。

  而对于其他的业务模式,笔者也奢望,公司能够切实的实现对从业人员的承诺,作为大厦的奠基石,从业人员为公司付出了很多,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更多的保证。

                      

    
【责任编辑】 韩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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