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策划直销研究专业机构
北京泛太直销研究院
|首 页|行业新闻|政策法律|行业领域|宏观战略|研究成果|大师之见|学者专栏|经典案例|专 题|工 具|
|渠 道|竞争策略|营销模式|品牌策略|产品策略|健康服务|保健文化|环球视点|连锁专卖|期 刊|书 评|
|企 业|直销制度|直销文化|直销产品|直销教育|直销知识|演讲沟通|成功励志|人物专访|团 队|论 坛|
 
 
    热点专题
·罗麦药业
·直销发展与管理国际论坛
·广东康力
·金士力
·雅芳
·如新中国
·宁波三生
·南京中脉
·特博威
·友姆国际
·妮芙露
·昂泰集团
·三株集团
·雅筑国际
·嘉康利
·美商捷星
·美商欣光
·美商富尔
·天津健龙
·e科士威
·绿之韵
·中兴广润
·真善美
·美商永久
·优莎纳
·克丽缇娜
·美商福莱
·美商理想家
·上海富迪
    专家推荐
·杨谦:还原历史 铭记教训 遵守法律
·消费商模式的“多层次”意义解读
·贾亚光:应从中药里挖掘健康产业商机
·漫谈海外直销产品的包装
·安利下月店销经销直销三模式并行
·商务部“连珠炮”整肃直销市场
·杨谦:洗脑是怎么发生的?
·美乐家:倡导换品牌运动
·中国崩盘直销企业启示录
·保健食品将步入品牌时代

  当前位置: 首 页 > 法规档案

文章内容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7-7-6 10:40:00 来源:商务部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建函〔2007〕60号 

  【发布日期】2007-05-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期,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询问,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是否即可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现答复如下: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及《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6〕115号)的有关规定,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应自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并向出具服务网点方案认可函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核查。核查结果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后,直销企业方可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因此,仅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尚不能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只有完成服务网点核查备案后方可从事直销经营活动。企业备案情况可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 清源
相关内容 打印】 【关闭窗口
相关主题
参与评论
 
>> 查看所有评论
姓名: Email:
内容: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北京泛太营销策划中心”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北京泛太营销策划中心,转载、摘编上述作品,应注明“来源:北京泛太营销策划中心”。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北京泛太营销策划中心)”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Copyright (C) 2003-2008 ppds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北京泛太营销策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