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策划直销研究专业机构
北京泛太直销研究院
|首 页|行业新闻|政策法律|行业领域|宏观战略|研究成果|大师之见|学者专栏|经典案例|专 题|工 具|
|渠 道|竞争策略|营销模式|品牌策略|产品策略|健康服务|保健文化|环球视点|连锁专卖|期 刊|书 评|
|企 业|直销制度|直销文化|直销产品|直销教育|直销知识|演讲沟通|成功励志|人物专访|团 队|论 坛|
 
 
    热点专题
·罗麦药业
·直销发展与管理国际论坛
·广东康力
·金士力
·雅芳
·如新中国
·宁波三生
·南京中脉
·特博威
·友姆国际
·妮芙露
·昂泰集团
·三株集团
·雅筑国际
·嘉康利
·美商捷星
·美商欣光
·美商富尔
·天津健龙
·e科士威
·绿之韵
·中兴广润
·真善美
·美商永久
·优莎纳
·克丽缇娜
·美商福莱
·美商理想家
·上海富迪
    专家推荐
·杨谦:还原历史 铭记教训 遵守法律
·消费商模式的“多层次”意义解读
·贾亚光:应从中药里挖掘健康产业商机
·漫谈海外直销产品的包装
·安利下月店销经销直销三模式并行
·商务部“连珠炮”整肃直销市场
·杨谦:洗脑是怎么发生的?
·美乐家:倡导换品牌运动
·中国崩盘直销企业启示录
·保健食品将步入品牌时代

  当前位置: 首 页 > 法规档案

文章内容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2006-8-22 23:20:00 来源:商务部

泛太直销研究网提醒您:此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征集意见,还未正式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含其在拟从事直销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服务网点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 

  (二) 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三) 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标准格式见附件一)。 

  第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标准格式见附件二)。确认函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经涉及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该企业在本省拟从事直销业务区域内的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6个月内未能按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服务网点方案的地区从事直销业务,该企业若要在上述地区开展直销业务,应按《条例》规定另行申报。 

  第六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第七条 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应当将增设方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的服务网点。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要求直销企业在本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但应说明理由。 

  直销企业调整服务网点方案,减少服务网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备案。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工作,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 月 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 清源
相关内容 打印】 【关闭窗口
相关主题
参与评论
 
>> 查看所有评论
姓名: Email:
内容: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北京泛太直销研究院”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北京泛太直销研究院,转载、摘编上述作品,应注明“来源:北京泛太直销研究院”。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北京泛太直销研究院)”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北京泛太直销研究院网管中心
电话:(010)64216661-2512
Copyright (C) 2003-2008 ppds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北京泛太营销策划中心